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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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自主管理是指信托

2、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

3、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六、银信合作产品

4、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七、银信合作产品

5、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八、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九、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十、信托公司应加强产品研发和投资管

6、理团队建设,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切实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为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推动银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十一、银信合作业务中,各方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序竞争。相关行业协会可视情形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创新2010:银信合作理财全面实现升级和转型www.stockstar.com2010-1-159:21:23 邢成 每日经济新闻选牛股赢百万现金大奖兴业证券、慧眼识金[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0条][ 手机也能看]    中国

7、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  年关将至,2009年12月中旬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核心内容是禁止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本行信贷资产。同时对银信间真实贷款转让也作出了更严格的界定,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履行管理职责,禁止将资产管理职能转交给银行或第三方。由于当前银信合作中,大量业务是“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能没有体现出来,报酬率低。因此,监管部门希望信托公司能够尽快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把激励机制建立起来,引进人才,往高层次发

8、展。文件的根本用意是通过督促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能力来对银信合作进行规范。面对“新规”的出台和市场变化,银信合作是否开始走向低谷,甚至已经走到尽头?其实不然,在新的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银信合作的发展空间巨大,其根本出路在于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和增加产品科技含量。  首先,银信合作是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实际上银信合作不是一种具体的产品概念,而是在我国特有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两类金融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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