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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及监管规定的梳理与分析前言2一、2011年以来银信合作概况2(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2(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3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4(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4(二)信托渠道模式5(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代理业务7(四)信托财产托管业务合作8(五)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担保业务9(六)银信接力贷款业务9三、银信合作业务监管相关规定梳理10(一)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10(二)2009年7月6日《中国
2、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三)2009年1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12(四)2009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3(五)2010年8月10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4(六)2010年12月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
3、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5(七)2011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7(八)2011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17(九)2011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17(十)2011年7月25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银行
4、法人机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计划有关情况的函》(银监办便函〔2011〕353号)18四、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监管规定要点与意见18(一)真实转让18(二)担保手续再办理18(三)信贷资产转让后的管理18(四)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19(五)信贷资产转让账务处理19(六)信贷资产转让整体原则19(七)产品期限19(八)信托产品设计19(九)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投资方向20(十)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管理20(十一)指标要求20(十二)压缩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20五、监管规定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影响
5、20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2011年
6、以来银信合作概况(一)当前银信合作的特点1、银信合作产品数量:呈递增趋势2、产品发行规模:季末明显高于期初,通过银信合作调整结构、增收创立的趋势明显3、投资领域:金融产品投资占据绝对优势(二)受限制的银信合作方式根据银监会最新精神,以下理财方式自2011年7月以后不被允许开展或直接纳入融资类业务范畴:(1)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以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2)不经过信托公司,以理财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3)以信托公司为渠道,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互相购买理财产品来调节监管指标(即所谓的“同业互
7、敲”)。(4)不经过信托公司直接将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票据资产。(5)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将原本的信托贷款转换为投资类理财-纳入融资类统计口径;二、银信合作主要业务模式(一)银信合作理财-投资类1、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按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策略,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相关股票(一般为流通股)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到期由该企业或第三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该部分股权收益权。(2)操作流程2、
8、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然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投向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固定的债券投资品种。(2)运行流程3、非固定收益类投资(1)概念是指银行面向机构以及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专项投资于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内嵌银行信用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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