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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检刑诉字[2005]X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当了一名勤杂工,现住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XX市公安局逮捕。XX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王XX
2、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被告人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
3、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
4、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被告人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被告人刘XX作案后被查获归案。认定上述事
5、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报案材料、抓获报告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无视国家法律,出于报复动机故意杀死他人,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XX市人民检察院(公章)二〇〇五年六月X日附: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2
6、、主要证据复印件;3、证据目录X份;4、证人名单一份;5、本案卷材料共X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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