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ID:1064908

大小:2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07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_第1页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_第2页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_第3页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_第4页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_第5页
资源描述: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涉嫌偷盗罪)原告人陈亮,男,1991年9月19日生,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身份证号码342601199109196225,汉族,高中毕业,安庆市安庆师范学院先生,住安庆师范学院先生公寓9栋411室。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侦察终结,以原告人陈亮涉嫌偷盗罪,于20xx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2月11日已告知原告人有权委托边辩护人,20xx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原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刘迪和原告人的辩护人徐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经依法审理查

2、明:犯罪嫌疑人陈亮因赌博欠债,经济拮据,注意到对面4xx寝室王伟,李飞,吴远三个人打游戏电脑常放在桌子上不收,就起了偷盗电脑的想法。2月2号下午xx时许,陈亮趁李飞,吴远不在寝室,王伟下楼买饭的间隙用自带的旅行包盗走了王伟,李飞,吴远三人的三台品牌笔记本电脑。市鉴定中心鉴定盗走的三台笔记本电脑的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亮后乘车到市区在佳锞电子将电脑低价转卖,获得转卖款一万两千元。陈亮于2月3日下午1时回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理想的证据如下:1:提请批准逮捕书,现场勘查笔录,市鉴定中心关于被盗电脑价值鉴定结论书。2:被害人王伟

3、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犯罪嫌疑人陈亮的供述及指认笔录。4:证人同楼层同窗张剑的证词,证人佳锞电子老板徐然的证词。本院认为:原告人陈亮因赌博欠债,产生偷盗电脑的想法,偷盗品牌电脑三台,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偷盗数额较大,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微小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当以偷盗罪清查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

4、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理想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该当清查刑事责任的,该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资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安庆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张媛20xx年2月15日(院印略)附:(1)犯罪嫌疑人陈亮现押于九成看守所;(2)证人名单:证人张剑,证人徐然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故意伤害罪)原告人王五,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高中文明,市第三十八中学先生,住本市纬什街。20xx年4月1日因本案被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

5、逮捕,现押于____市看守所。原告人王二,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____市人,高中文明,市第十六中学先生,住本市南二环。20xx年4月1日因本案被____市公安局____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____市看守所。原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王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经____市____分局侦察终结,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xx年3月31日下午,原告人王五放学回家,途中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王五索要钱财,王五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王五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甲

6、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4月1日上午,王五邀其堂兄王二一同返回钟楼游玩,王二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原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李四碰到,张三当即要求王五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王二在被李四拦住的状况下用水果刀将李四刺成轻伤后,跑到路旁乙运营的专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王五进行殴打时,王五抓起王二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证实上述理想的次要证据有:证人甲、乙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原告人供述等。本案理想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显著

7、超过必要限制,其行为已造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王二在被被害人李四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轻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已显著超过必要限制,其行为已造成故意伤害(轻伤)罪。因两原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该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原告人王二自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次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原告人王五、王二予以惩处。此致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

8、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故意杀人罪)原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xx20xx83XXX,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