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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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金和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二节股份的转让第三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外部监事第三节监事会-49-第四节监事会决议第七章行长第八章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劳动人事第十一章接管、终止和清算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第十三章附则-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2、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绍兴银行的行为准则。第二条本行的中文全称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绍兴银行。本行英文全称为:BANKOFSHAOXINGCO.,LTD.;简称为:BANKOFSHAOXING。第三条本行的法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中兴南路1号,本行邮政编码:312000。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120929.54万元人民币。第五条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69号批准,由绍兴市财政局及市区

3、部分企业法人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第六条本行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第七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本行更换和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九条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9-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履行金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本行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

4、机构的监管。第十一条本行的法定代表人为本行董事长。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努力为社会提供一流的金融服务,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本行股东争取最大的投资回报。第十三条本行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四)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49-(十三)

5、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十四)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十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十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120929.54万元人民币。本行的实收股本为120929.54万元人民币。第十五条本行的全部实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计120929.54万股。本行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所有股东均以货币资金认购本行股份。本行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第十六条本行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并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

6、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即本行每一股东持有一张记载其所持股份数额的股权证。股权证载明下列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登记成立的日期;(三)股权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持有股权证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权证的编号。第十七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49-(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存放于本行住所。第十八条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必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后方为有效。股权证上的董事长签名或盖章可以采取印刷形式。第十九条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

7、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规定公示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第二节股份的转让第二十条本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向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投资者转让。第二十一条本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与继承。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在转让与继承时,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上述转让与继承行为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份转让达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标准的,应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每一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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