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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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建立了标准创新的体系机制,具备标准创新能力,并取得了显著标准创新绩效的企业。第三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和管理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和评价工作。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第四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申报、推荐和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三)获得市(地)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企业或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新产品或市(地)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或拥有

3、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四)建立了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第七条除具备前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提案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标准在技术、检测方法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三)将科研成果或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批量生产;(四)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制定或推广实施相关标准成效显著;(五)产品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与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

4、效益;(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七)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一)企业执行的产品(服务)标准非现行有效,制(修)订的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按期复审或复审后未重新备案。(二)产品(服务)在近三年市级以上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三)近两年来顾客对其产品(服务)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调查属实;(四)近两年企业出现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五)近两年企业出现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九条省质监局每年发出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企业的申请。第十条申

5、请企业填写《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涉及单位提供)(复印件);(二)市(地)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业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部级以上新产品,发明专利等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企业建立并有效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或企业标准备案证书(复印件);(五)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包括联盟标准)的,提

6、供标准正式文本。国际标准提案被受理的,提供受理证明材料。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提供相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文本或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对比检测报告。全国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成立批文(复印件);(六)实施相关标准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请材料应编制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第十一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市质监局;中央和省属企业直接报送至省质监局。第十二条市质监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质监局。第四章 评价

7、与管理第十三条省质监局组织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专家评价。第十四条省质监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审细则》,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第十五条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总分为200分。得分在120分以上(含120分)的企业为通过评价。第十六条省质监局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授予“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第十七条省质监局对“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开辟专栏予以宣传。第十八条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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