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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投资所得定率抵扣饶让抵免备注 免税法抵扣法单方面给予中国与中国相互给予期限单方面给予中国与中国相互给予期限 马来西亚 采取抵扣法对股息税收准许间接抵扣,其条件是: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不少于10%的投票股份。 一、对于马来西亚方面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而减免的税收,中国予以饶让抵免:1.马来西亚1967年所得税法第54章A条、54章B条、60章A条、60章B条和附表7A;2.在本协定签字之日已生效的马来西亚1968年投资鼓励法第21章、第22章、第26章、第30章KA条和Q条;3.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
2、的任何其他马来西亚今后可能采用、旨在修改或补充投资鼓励法的类似规定。4.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利息免税的规定。二、对于中国方面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而减免的税收,马方予以饶让抵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和该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2.外国企业所得税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3.本协定签订之日或以后,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中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中国法律中采取的任何类似的特别鼓励措施。※鉴于1991年7月1日我国合并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3、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应取代了旧法的有关规定,为此我局曾于1991年致函各有关协定国家,通知如下:…… 参阅:1.中马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2.(1986)财税协字第0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3.本表附件: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致协定各国财政部或税务局关于新旧税法衔接的通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条以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需分别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国家
4、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投资所得定率抵扣饶让抵免备注 免税法抵扣法单方面给予中国与中国相互给予期限单方面给予中国与中国相互给予期限 挪威除采用抵扣法征税的所得以外,对挪威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凡是根据协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挪威免予征税。 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董事费、协定未加明确的其他所得以及近海勘探或开发有关活动的所得,采用抵扣法 股息15%利息10%特许权使用费10% 本项规定仅适用于协定生效的第一个十年,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相互延长期限 参阅:1.中挪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2.(87)财税协字第0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5、中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丹麦 采用抵扣法股息10%利息10%特许权使用费20% 对于中国方面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而减免的税收,丹麦予以饶让抵免:※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条的规定。※2.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3.本协定签订之日后,中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中国法律中采取的任何类似的特别鼓励措施,经缔约国双方同意的。※上述1和2应替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参阅:1.中丹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2
6、.(86)财税协字第0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丹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3.本表附件 国家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投资所得定率抵扣饶让抵免备注 免税法抵扣法单方面给予中国与中国相互给予期限单方面给予中国与中国相互给予期限 新加坡 采用抵扣法对于股息税收准许间接抵扣,其条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不少于10%的股份。股息中外合资企业股息10%其他20%特许权利息20%使用费20% 对于中国方面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而减免的税收,新加坡予以饶让抵免: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7、所得税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中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条第一、二、三款和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3.本规定签订之日或以后,中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在有关法律中作出的任何减税、免税或退税的规定,经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 参阅:1.中新加坡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2.国税发〔199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税收换函的通知》3.(86)财税协字第0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8、执行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1997年7月15日国税外函〔1997〕047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9月27日新地税一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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