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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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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忠林刑法学笔记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重点:刑法效力的范围、种类;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溯及力的规定。本章难点:空间效力的各种原则及其利弊;我国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轻”的含义。本章的基本要求:准确掌握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及意义,溯及力的规定;了解空间效力的各种原则。本章课时:3课时。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效力,亦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那些人、那些地域和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它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关
2、于这个问题,各国采取的原则不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评价:以上各种原则都有其正确性,也有其局限性。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领土延伸(航天、航海器具、我驻外使领馆)。2、“法律的特别规定”: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少数民
3、族地区的特别规定;C、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没有实行“双重犯罪”原则,存在着不科学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这种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4、也是消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两个条件:A、犯罪较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B、犯罪地国的法律也规定为犯罪的,——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对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具备两个条件:在条约规定的
5、范围内;限于国际犯罪。举例:A国人,在B国领域内,劫持了C国的飞机,迫降于D国机场上,最后,A国人逃到E国。分析:如果E国加入了反对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E国就有普遍管辖权。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它是指刑法何时开始适用。有两种方式:A、公布之日就是生效之日;B、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它是指刑法何时停止适用。有两种方式:A、明示终止效力;B、默示终止效力。三、刑法的溯及力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6、否则就无溯及力。各国对此规定了不同的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无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对第3、第4两个原则进行比较。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在第12条的内容上:第一,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依旧法不为罪。——体现了从旧原则。第二,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依新法不为罪。——体现
7、了从轻原则。第三,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依旧法追究;——体现了“从旧”,但是新法处罚较轻的,依新法。——体现了从轻原则。如何比较新、旧法何者为轻?主要从法定刑的轻重上比较,还要从量刑标准、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等比较。要贯彻“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讨论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
8、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解释;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本章重点:犯罪概念的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本章的重点在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明确犯罪构成的特征及一般要件。本章难点: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不仅是犯罪论的基础,而且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方面,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回答“犯罪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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