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civil righ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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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权诉案CivilRightCases这项判决实际上妨碍了未来80年内的联邦民权立法,并使歧视在广泛的领域里得以合法化。问题的焦点是1875年民权法案,这项法案禁止在交通工具、旅店、剧院实行种族隔离,并要求在选择陪审团的问题上实行种族平等。除后者之外,这项立法首先直接针对非官方的个人,以及他们的行为。国会一直根据平等保护的法律条款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执行条款采取行动。悬而未决的是,当一个州对其公民的种族歧视行为予以容忍或漠视,国会能否以该州拒绝平等保护为由,明确立法制止歧视的行为,从而执行上述修正

2、案。哈兰大法官再一次提出唯一的反对意见,质疑他所谓的法院“机巧狡黠的字面批评”,认为其有悖于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实质与精神。布拉德利大法官提交了法院的判决理由本案所依据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款,除宣布作为美利坚合众国及一些州的公民的条件外,还具有禁止性的特征,并且是对州的禁止。其内容如下:“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这里所禁止的是有特定性质的州行为。侵

3、犯个人权利的个人行为并不是该条修正案规范的对象。它涉及的是一个更深层、更广泛的领域。它使有损于美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的、或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的,或拒绝给予其法律的平等保护的所有州立法和各种州行为归于无效。不仅如此,为了使此处所宣布的国家意志不仅仅是虚张声势,修正案的最后一款授权国会通过适当立法使其得以实现。实现什么?实现禁止。即通过适当立法以纠正那些被禁止的州的法律和州的行为,从而使其在法律上归于无效和无害,这就是被赋予国会的立法权,而且是这一权力的全部。这条修正案并未授权国会

4、针对州的立法领域里的事项进行立法,而是提供了针对如前所述之州立法和州行为的救济方式;它未授权国会创设规范私权的市民法典(codeofmunicipallaw),而是当修正案所列举的基本权利受到州立法运作和州行政人员或司法人员的行为破坏时,它能提供矫正的方法。实在的权利与特权无疑是受到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但这种保护是通过禁止那些影响上述权利与特权的州的法律和行动、并授权国会立法使这些禁止性规定生效的方式实现:这些立法必须仅仅以前面假定的州法律和州的行动的存在为前提,并必然针对其产生效果。因此,

5、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在某一州通过某部法律或是通过其官员或其代理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从而不利于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权时,根据前述修正案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立法或根据该立法的执行行为才可以实际运作,6因为修正案的禁止条款仅针对州的法律和依据州的授权所为的行为。当然,法律可以而且应当提前制定以应付紧急情况的发生,但它必须对应那些修正案所试图予以消除的危害和过错,即不利于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州的法律或某些行为。这样的立法不能将属于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整个权利领域都加以涵盖、界定和确认,否则便无异于制

6、定一部规范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所有私权的市民法典(codeofmunicipallaw),导致国会取代州立法机关的应有位置….如果国会立法对于执行修正案的禁止性规定是恰当的,那么仍难以确定它的界限。为什么根据同样权威的国会不可以出台一部有关确认和实现所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法典呢?如果州有可能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修正案本身即作此假定),为什么国会不能够针对任何可能的情况同时规定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所有这些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就如同立法保护公民在旅店,公共交通工具和剧院的平等的权

7、利一样?事实上,以这种方式行使立法权是以如下假定为基础的,即如果州被禁止就特定事项以特定方式立法或行动,且国会又被授权执行该禁止性规定,那么,这即是授权国会可以就该事项制定一般性的法律,而不只是有权提供针对上述州立法和州行为的救济方式。这种假定当然是无根据的。这与宪法第十条修正案的规定相左,该修正案宣布,宪法未授权由美利坚合众国行使、亦未禁止州行使的权力,分别保留给各个州或其人民……由此可见:例如那些由宪法保障免受州的侵犯的民权,不会被个人的错误行为所损害,只要其没有以法律、习惯、司法或行政行为

8、等形式出现的州权力的支持。因为这种没有任何权力支持的个人错误行为只是一种私人的过错或者犯罪。诚然,它是对受害方权利的侵犯,不论是人身权、财产权或者是名誉权;但如果这种行为并未经州以某种方式确认,也不是在州的授权下完成的,那么受害方的权利就仍然完全有效,可能通过诉诸州法律请求救济的方式予以确认。个人不可能剥夺他人投票、拥有或买卖财产、诉讼、作证或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当然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胁迫或欺骗,他可能会干扰他人权利的行使;他可能对他人进行攻击,或是谋杀,或在选举中运用暴力,或者诋毁他人的清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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