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货物运输途中灭失损失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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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保价货物运输途中灭失损失赔偿案  张义  [摘要]  货物运输合同签定后,未保价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合同双方就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确立的合同解释制度进行解释。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合同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10日被告成都金桥运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桥公司)的老西门经营部,接受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称电器分公司)的货物运输代办人杜华勋的委托,将价值119616.37元的24件工业电器托运到重庆,运费100元。该批

2、托运货物没有办理保价运输。被告在自制的格式货物运单上的“托运须知”注明:“未保价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污染、变质,最高赔付不超过毁损、货差货物运费的10倍。”2003年12月20日,收货人因未收到货物来电话询问。经原告向被告查询,方得知托运货物已经全部灭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托运货物灭失价款119616.37元。  [讼争焦点]  原告认为,双方在办理货物托运时约定的是“灭失货物”的运价,并没有约定“货物毁损、货差”时的运价。因此,双方对托运货物“灭失”的赔偿约定不明。  被告金桥公司辩称,货物运输代办人是杜华勋,故原告电器分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

3、讼主体资格,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对托运货物“灭失”的赔偿标准,合同约定明确。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1、原告电器分公司是否是适格主体?  被告金桥公司出具的货运单上托运方签名虽为杜华勋,但杜华勋本人出具证言,证明其只是原告电器分公司的代理人,帮助原告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货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卢祥福所在的重庆基业电力设备厂也出具证明,证明其是向原告电器分公司订的货。该两份证明属证人证言性质,证人虽未出庭,但两份证词对案件事实和责任的认定有实质性影响,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证。两份证明与运单上记载的事实以及原告的陈述吻合,

4、且运单也实际掌握在原告处,故杜华勋是原告办理托运手续的代理人,杜华勋签订运单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原告承担,托运货物灭失后,原告依法享有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的的权利,原告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  2、运输合同中赔偿责任条款的性质是什么?  本案中,原告电器分公司与被告金桥运业签订的运单,是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合同。合同中关于赔偿责任的约定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被告制定的运单,就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污染、变质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原告

5、在签订运单时无法与其协商该条款,只有同意被告拟订的条款才能与被告建立合同关系,故关于赔偿责任条款的约定是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该条规定,除遵循公平原则制订条款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6、、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或者没有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该条款才无效。本案合同中,赔偿责任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效也需根据上述条件认定。  3、对限制责任的合同条款,格式合同制定人是否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本案合同中约定的“未保价货物发生毁损、货差、灭失、污染、变质、最高赔付不超过毁损、货差货物运费的10倍”是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减少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

7、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有提请对方注意、说明的义务。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被告金桥公司制订的运单,其提示说明包含在合同内容中,该合同内容简单明了;提请注意的“托运须知(注:以下条款请托运人仔细阅读,能遵守者方可签字)”在该运单上被醒

8、目地标示出来,采用了较大和颜色较深的字体,提请注意的文字清楚明了,通俗易懂,达到了足以引起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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