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金银首饰消费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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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银首饰消费税总结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铂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一、一般性规定类别税率征收环节备注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5%零售生产、进口环节不缴纳ET铂金首饰5%零售非金银首饰[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镀银的镶嵌首饰]10%生产进口环节需缴纳ET,零售环节不缴纳ET二、视同零售的经济业务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业务⑴带料加工、⑵翻新改制、⑶以旧换新非加工业务⑴修理、⑵清洗 2.经营单

2、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三、特殊经济行为的规定特殊经济行为缴纳ET备注既销售金银首饰(包含铂金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划分两类商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在相应的环节缴纳ET-无法划分或核算两类商品在生产环节销售一律从高适用税率(10%)缴纳ET不利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销售一律按金银首饰(5%)缴纳ET不利于非金银首饰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销售额全额缴纳ET(按不同环节)不利于非金银首饰四、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按照国税发(199

3、4)267号《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标准为: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4、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2004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通知中规定,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同时停止执行《证明单》使用的规定。五、计税依据序号经济业务情形计税依据1一般销售不含税的销售额2连同包装物销售不含税的销售+包装物价格3带料加工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无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4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不含税全部价款5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无同

5、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6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一律不得扣除已缴纳消费税7改变纳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六、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环节  1.纳税人销售的金银首饰,于销售时纳税。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⑴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⑵出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二)纳税义务发

6、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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