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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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重建基金的探討經三A楊朝貿488730230經三A蔡文輝488731255經三A王謙謙經四A壹、前言八月十日財政部依「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RTC)派遣二百四十位金檢人員與四大行庫稽核人員,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進駐三十六家不良基層金融機構(見表一),期以三個月時間,由金融重建基金接管不良金融機構並清理不良債權,其資產與負債間不足之差額由重建基金承受賠付,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由十大行庫(見表二)強制合併概括承受。金融重建基金之開鍘,不僅開啟了我國大規模整治不良金融機的新紀元,也是新政府上任以

2、來財金施政中最令人喝采的一個政策。然而,由於此為一新建制度,前無經驗,缺失與衝突在所難免,政府相關單位應本實事求是、相忍為國之態度,為健全我國金融機構體質而努力。二、基層金融機構問題之成因其實基層金融機構在我國金融發展史上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但輔助經濟的弱者如一般勞工、農、漁民、中小企業取得資金融通,有利其業務經營外,並且繁榮農村經濟,改善農漁民生活品質;再者,藉由其資金中介,促使區域性地方金融更顯活絡,國民經濟發展得以均衡發展,此外尚配合政府各項政策的推行,可見基層金融機構在我國經濟發展史上具有其

3、不可抹滅的貢獻。惟目前基層金融機構在自由化的潮流下,其經營能力已每下愈況,再加上金權政治之介入導致逾放比節節升高,平均逾放比將近20%,逾期放款總額逾二千一百億元,潛伏的危機已達到危害整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地步。分析造成今日基層金融機構經營危機的原因不外乎下列四項:(一)金融檢查並未落實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前之基層金融檢查工作,係由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再委託合作金庫辦理,且由於不少檢查結果未做妥適處理,或層層委託致使處理機構相互推託,使得檢查結果未能落實執行,造成檢查有名無實,且延宕了解決時機,亂象因此產生

4、。(二)金權政治的糾葛在各種地方選舉中,因農漁會為各地眾多農漁民聚集之地,故而成為重要之樁腳地點,也是各方政治勢力所必爭之地,再加上有信用部之大把資金可供支配,農漁會遂成鄉鎮基層金權政治之所在。在此情形下,農漁會信用部要想純粹依金融實務來經營便不可能,政客進而巧取豪奪地濫用職權、公器私用,使得農漁會信用部體質因而轉衰,在深受上述外力影響之下,一旦外在經濟環境變差,農漁會經營績效隨即快速惡化。(三)外在競爭環境的漸趨不利民國七十八年的「銀行法」修正與利率自由化政策、以及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一年的開放十六家新民營商

5、業銀行設立,均對農漁會信用部之經營產生相當不利之影響。此外,民國七十九年下半年開始的房地產景氣變壞,也使農漁會信用部不少以土地為擔保品之放款收回困難,造成逾放比問題日益嚴重。而經營項目的受限,也使農漁會信用部競爭力不如一般銀行。(一)先天內部制度不完備由於受限於農會人事法規,農會信用部無法提高從業人員之待遇以吸引專業與高級人才,而農漁會總幹事由於手握人事任免大權,除可左右放款決定,影響授信品質之外,原先內部之稽核作業,亦因此形同虛設。況且股金制度廢除後,農會的財產權不明,造成農漁會會員、會員代表、以及理監事

6、因此缺乏監督農漁會運作之機制,使農漁會信用部之監督無法落實。三、立「金融六法」除弊興利金融再造一九九七年的亞洲金融風暴說明了不健全的金融體系可能隨時都會引發經濟風暴。雖有前車之鑑,但台灣對問題基層金融機構及經營不善的大型行庫卻因苦無法源與財源而難以加以整治。有鑑於日本金融問題一再惡化,經濟復甦之日遙不可期,為免台灣重蹈日本之覆轍,台灣因而加快立法腳步,從去年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今年通過「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票

7、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和「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所謂之「金融六法」,希望藉由立法賦予行政機關較高的權力與財力來整頓不良金融機構,另藉由合併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來改造我國金融體系。本次財政部進駐不良基層金融機構所依據的法源是「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本條例於本年六月二十六、二十七日由立法院在總統促請下所召開的臨時會與其他金融五法一起通過,其立法宗旨乃期望於三年期限內解決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並協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所謂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乃指調整後淨值

8、為負數者、無能力支付其債務者、財務狀況顯著惡化者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繼續經營者。條例中並指出本基金以處理基層金融機構為優先。四、防範道德危險惡耗財政由於金融重建基金之任務在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了:全額賠付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條例第九條有關最高保額(一百萬)之限額,因此使金融機構負責人有相當的誘因來掏空資產,行五鬼搬運,擴大金融重建基金賠付金額。尤其目前中央存款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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