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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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0925(颁布时间)20010101(实施时间)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

2、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核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质量技监局主管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稽查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3、本条例。第五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稳定可靠,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的量值溯源体系,健全高效的量值传递体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第二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七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三)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四)制定标准、规程等技术文件;

4、(五)出版发行出版物;(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七)出具计量、检测数据;(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计量活动。第九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市质量技监局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本市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

5、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质量技监局主持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者校准服务。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第十二条 下列计量标准器具经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一)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二)计量校准机构进行计量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三)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的本企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第十三条 本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

6、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质量技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市质量技监局发布。第十四条 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市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第十五条 本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或者区、县质量技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中,制造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计量器具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重要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由市质量技监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销售列入重要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

7、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备案。经过修理的计量计费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设置的复测商品量所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行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并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使用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申请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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