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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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再审程序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说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三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说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一)再审程序的功能1、纠错功能2、救济功能3、监督与保障功能(二)再审程序的特征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

2、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对案件申

3、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第179条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提供,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

4、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第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5、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第三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一)本法院决定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

6、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参见第179条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如发现具有法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向同级法院提出,而不能向下级法院提出。)四、

7、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一)立案审查(发现裁判错误的途径)(二)决定提出抗诉(三)制作抗诉书(四)派员出席法庭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一、再审适用的程序(一)适用原审程序原审程序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二)适用第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二、再审的

8、进行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三、再审案件的裁判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四、再审案件的调解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现行再审程序的弊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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