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

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

ID:15292011

大小:73.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8-02

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_第1页
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_第2页
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_第3页
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_第4页
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律知识探讨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再审案件“横向监督”问题探讨  曾光勇吕建平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确定,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具有了诉权的性质,与“宪法”性权利的申诉制度相区别,在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中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裁定再审时可以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该法的修改创设了中级人民

2、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同级其他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制度,由于过去并不存在该制度,且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笔者在本文中专门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横向监督”的基本含义及新旧制度对比  (一)“横向监督”的基本含义  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教材中没有“横向监督”一词,更没有对该词进行解释。《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如果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主要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在体例上属于“纵向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

3、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该规定在坚持“纵向监督”的前提下,创设了由同级法院对其他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制度,为表述方便且与传统的“纵向监督”相对应,笔者在本文中创设了“横向监督”一词,它是指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同级甲法院对乙法院审理生效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并对原生效案件依法予以维持或撤销改判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的理解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

4、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该条款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该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法律适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该法并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进行再审的案件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案件交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权力,而且从字面上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裁定再审,以本院再审和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为原则,二者系并列关系。法条中的“也可以”一词表明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系例外情形,只是对前二者的适当补充,不属于并列关系。  2、彻底排除基层人民法院对

5、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法院中基层人民法院是最低层级的法院,即使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而且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基层法院一审生效的案件交由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排除了基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基层人民法院对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的管辖权,而且也没有赋予中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再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权力。  3、只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才具有横向监督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6、裁定再审的案件,既可以由自己进行再审,也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还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应是作出再审裁定法院管辖下与作出生效裁判同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也不包括不具有管辖关系的下级人民法院。由于基层人民法院之间不具有“横向监督”的权力,加之我国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能够进行“横向监督”的法院有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  4、部分专门法院享有民事案件再审权。我国法院系统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外,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

7、院。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上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统称为专门人民法院,但这些法院名称上并没有被冠以“人民”二字。《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款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没有涉及专门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的规定,实务中有必要穷尽哪些法院享有民事案件的再审权。海事法院只有一级,上诉法院是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在级别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受理海商事案件,诉讼程序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再审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