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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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西安市莲湖区、新城区、未央区、灞桥区、碑林区、雁塔区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出售使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房产部门的直管公房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向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公有住房。第五条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公有住房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方案的审批,统一管理。第六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程序:个人申请,产权单位审核,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第七

2、条 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况不得出售:1、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即将拆迁的:2、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3、非成套住房以及危房、代管房产。第八条 每个职工家庭按房改规定的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只能享受一次。1、职工、居民以成本价格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省办发[1996]7号文执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只作为职工住房是否超标的依据,不作为职工住房必须达到的标准;2、凡居住两处公有住房,其中一处已达到本家庭成员最高职别的住房标准中限的,只能以成本价购买一处住房,另一处住房必须限期退回产权单位。若已使用的两处住房均未达到家庭成员最高职别住房标准中限的,则两处住房面积合并

3、计算。第九条 已故职工(含已故离退休老干部和普通职工)配偶,无论家庭成员中有无产权单位职工,均享有与产权单位职工同等条件的购房权利。第十条 再婚家庭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可按两个独立家庭购买双方再婚前已居住的现住房。第十一条 异地调入人员,已在调出地以房改价购买过公有房的,必须出具调出地房改部门的退房证明方可以当年成本价在本节购买公有住房。第十二条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道路、给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通讯)、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成本价和各项折扣政策

4、由市政府公布。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成本价售房的各项折扣:1、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成本价计算,每竣工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0%,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可以对购房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按购房职工1993年底前夫妇双方的工龄和计算。折扣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第十五条 目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公式:[每套(户)实际售价=[地段成本价×(1-2%×已

5、竣工使用年限)×(功能调节率+楼层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本套(户)建筑面积+超额金额1本公式适用于本办法出台后批准出售的新建公有住房。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在以成本价售房时,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不计各项折扣,也可按实际成本售房,地段成本价经折扣后是公有住房出售的最低限价。第十七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需换购住房,产权单位可将原购房款退还购房人,同时由购房人按换房当年的售房政策购买新住房,换购时应由产权单位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可一次付

6、款,也可分期付款,采用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并应承担利息。第十九条 以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个人,若继续购买属于单位的剩余部分产权,可按目前的售房政策和目前的成本价重置折旧后补足房价款、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条 鼓励职工个人购买单位的剩余部分产权,向成本价过渡,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交清房款,房屋产权界定卡和房屋所有权证发给购房人;分期付款的,由产权单位保存,待全部交清购房款后再发给本人。第二十二条 职工、居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

7、人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存入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住西安地区军队单位公房出售工作,原则上应与地方同步进行,执行地方公布的售房价格及办事程序,其他相关政策按军队房改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市辖五县、阎良区、临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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