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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1.3.5物资采购、仓储、配送、领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类别西安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手册编号CXWY1.3.5-2007标题物资采购、仓储、配送、领用办法版本A/1物资采购、仓储、配送、领用管理办法1目的健全公司物资管理制度,发挥整体优势,防止重复采购,降低物耗,控制成本。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西安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物资管理工作。本标准规定了物资采购、仓储、配送、领用等管理办法。3管理职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物资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a)定期制定《公司统一采购物资名录》;b)对各部门、各管理处申购的物资(包括电工电料、保洁用品、办公用品等
2、)的数量和金额的管理、控制、审核、汇总后,进行统一采购、入库、登记、报销等工作;c)对供方的资质审核、采购物品的质量、价格进行审定,并确定采购物品的供方、品牌、价格方案等供总经理审批;d)对采购物资进行发放、调拨、登记;e)做好仓库物资的清仓盘点、编制月报表,配合财务部做好成本分析。3.2各部门配合做好物资管理工作。a)对《公司统一采购物资名录》内的每月所需的物资,各部门、各管理处隔月提出采购申请,并填写好《物资采购计划》、《物品进、耗、存表》,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后统一采购。b)对《公司统一采购物资名录》外的临时
3、急用物资,金额小于或等于500元,各部门、各管理处可自行采购;临时急用物资金额大于500元,上报行政人事部,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协同采购。4程序和要求4.1各类物资的申购手续4.1.1固定资产类物资的申购手续公司内部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复印第9页共9页生效日期:2007年X月X日类别西安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手册编号CXWY1.3.5-2007标题物资采购、仓储、配送、领用办法版本A/1各部门、各管理处需购置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理申购手续,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采购,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
4、、发放、签收等手续。4.1.1日常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申购手续为控制管理成本,防止重复采购,严格控制物资采购的数量和质量,缩短物资的库存周期,由行政人事部统一采购,并做好入库手续。各部门、各管理处统一到行政人事部领用,并做好领用手续。4.1.2新接物业物资的申购手续由新接物业的管理处经理提出申请,送行政人事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行政人事部参照新建管理处实际状况核实数量,经行政人事部货比三家后,由指定供应商送至现场,管理处正常运作后,按本标准3.2执行。4.1.3重大物资的申购手续重大物资的申购需经总经理同意
5、,对口的职能部门选型,行政人事部报价后,财务部提出意见后,再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购买。4.1.4紧急物资的申购手续紧急物资的申购是指遇到突发事件、暴风、潮汛、火灾、急救等情况时,急需采购的物品,批准权限为:金额500元以下,发生部门负责人或管理处经理同意;500—1000元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同意,1000元以上经总经理同意。发生部门可自行采购并告知行政人事部或由行政人事部协同采购。4.2采购4.2.1物资采购由行政人事部专人具体负责。4.2.2物资采购前,应先询问价格,控制质量,做到货比三家。a)行政人事部采购
6、员应定期调查常用物资的市场行情、质量及供方的服务状况,并建立合格供方和不合格供方资料库,作为下次采购审核的参考。b)行政人事部应就各部门、各管理处所提出的重要物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行政人事部核定价格的参考,采购员接到《物资申购计划表》后,应按照申购物资的缓急,参考市场行情,筛选三家以上的供方进行比价。c)对连续两次供应不合格的供方,应取消其供货资格。4.2.3对公司内部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复印第9页共9页生效日期:2007年X月X日类别西安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管理工作手册编号CXWY1.3.5-2
7、007标题物资采购、仓储、配送、领用办法版本A/1各管理处长期使用的、具有共性的、使用量较大的物资,行政人事部应根据相应得标准事先选定合格供方,洽谈好长期购货的货价,定点购货。4.3服务供方的评价4.3.1合格服务供方应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有从事过类似服务项目的优良业绩;c)良好的质量保证能力;d)有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工作能力;e)有提供服务之前有完整的服务方案。4.3.2对服务的供方的评价:a)行政人事部根据服务供方营业执照及资质、人员技能证明材料及初次试用证明(必要时)进行供方的初次选择。b
8、)行政人事部会同管理处对供方进行评价,并填写《供方评审记录表》(见表3),评定为合格的报总经理审核、批准。4.3.3对已经成为公司的服务供方者,除提供合格的证明材料外,接受服务部门还应提供对其的服务质量及工作能力评价,定期进行供方的评审。4.3.4对所有评为合格的服务供方,由行政人事部汇总,列入《合格供方名录》(见表4)中。4.3.5对合格的服务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严重不合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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