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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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在即,新一轮的修订应当如何进行?这的确是一个仁者见人,智者见智的问题。笔者拟从宏观角度谈谈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二者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建立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尊重宪法体制无疑是刑事诉讼法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大前提。但目前在学术界似乎流行着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如果严格遵照宪法的

2、规定就会阻碍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而要推动司法改革,就要打破宪法体制的束缚。因此,如何处理尊重宪法体制与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修订刑事诉讼法必须首先正视的问题。24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尊重宪法是一个勿庸置疑的原则,不能因为现行宪法体制的不完善就否定其根本法的权威。如果为了修订刑事诉讼法而公然违背现行的宪法体制,则无疑是本末倒置。但是对宪法的尊重也应当本着灵活的原则,不能将尊重宪法体制机械化地理解为对宪法条文的遵守,完全拘泥于宪法的文字表述而置宪法精神于不顾。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行宪法中所做出的明确规定对刑事

3、诉讼法的修改有严格地拘束力。这是尊重宪法体制的基本表现。例如: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审判独立方式是法院的整体独立,而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人民法院也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这些规定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这样的差别,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就要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宪法所确立的我国特有的审判独立方式。再如,宪法第12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虽然这一点在学术界争论颇多,但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却是不可逾越的原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恪守

4、宪法,刑事司法改革就无所作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改革的宪法空间:首先,保障人权的条款已经入宪,这就为在刑诉法中增加人权保障的内容提供的充分的宪政基础。其次,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完全可以大胆改革。例如,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既没有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也没有提及到“有罪推定”的内容,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不会同宪法直接冲突。相反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发展了宪法。最后,即使是现行宪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也并不是说就毫无改革的余地。以上面所举的几个例子为例,在有关审判独立的方式问题上,虽然不能主张法官个人独立,但是适当扩大合议庭独立办案的

5、范围,将审判委员会的议案的范围控制在最小的真正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范围内并不违背宪法的精神。再如,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这个监督权,则是完全可以进行研究的,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并不一定必然要让公诉人同时承担监督职责,如果让检察院起诉部分专司起诉职能,监督职能交给检察机关内部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去做,这也是不违背宪法规定的精神的。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24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今世界上最典型的两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强调通过

6、司法竞技来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由裁判者行使职权来掌握和推动诉讼程序。从诉讼效率、程序的正当性等多方面考量,二者可谓各存利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种诉讼模式都是经过了长期的历史演化的过程,经由不同的法律文化培育至今,因此二者的背后都形成了相对特定的诉讼文化和相配套的一系列诉讼制度。如果脱离了其赖以生存的诉讼环境,仅仅对两种模式进行学理的比较和技术上的评价则无疑是没有实践意义的。24  随着比较法学的迅速发展,最近十几年来,两大法系之间相互借鉴,相互吸收的步伐不断加快,相互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纵观各国的司法体制,纯粹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或职权主义

7、诉讼模式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两种模式不同程度的混合体。我国也是一样。由于受到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深远影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中大量存在着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的因素,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我国又尝试引入了英美法系对抗制的部分因素,在法庭审理中开始通过控辩双方的当庭对抗推进诉讼程序。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抗制的引入虽然解决了部分难题,但并没有达到法律修订之初所期望的效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立法者始料未及的问题。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订的过程中,是应当延续96年改革以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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