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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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之方向摘要: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对中的作用比较有限,巨灾保险制度也尚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探索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为现实所必要且必需。本文对日本、新西兰两国巨灾保险制度,尤其是地震保险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两国制度之共性,结合我国国情,探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构建之方向。abstract:theroleofchina’sinsuranceindustryisrelativelylimitedinchina’scatastropheriskandthecatastropheinsurancesy

2、stemisalsointhestageofexplorationandtrial.it’snecessaryforustolearnthesuccessfulexperienceofforeigncatastropheinsurancesystemandtoexploreandestablishsomecatastropheinsurancesystemssuitableforchina.inthispaper,withacomparativeanalysisofthecatastropheinsurancesystem,especially

3、theearthquakeinsurancesysteminjapanandnewzealand,wegotthegeneralcharacterofthetwocountry’sinsurancesystemanddiscussedtheconstructivedirectionofchina’scatastropheinsurancesystembasedonthedifferencesanalyzedthroughtheaspectssuchastheinsuranceway,themainoperator,theamountinsura

4、ncelimitandthegovernmentresponsibilityandchina’sactualconditions.关键词:巨灾保险;新西兰;日本;地震保险keywords:catastropheinsurance;newzealand;japan;earthquakeinsurance0引言我国是一个重大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近年来,仅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5.12”汶川地震与2010年玉树地震就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害,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款很难满足灾后重建的巨额资金需求。受管理机制、产品开发、偿付能力等

5、限制,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承担中所起作用几可忽略,凸显出我国保险机制、尤其是巨灾保险制度上的严重缺陷。1从三次地震看我国巨灾保险之缺位2011年2月22日,新西兰第二大城市克赖斯特彻奇发生里氏6.3级地震,遇难者超过300人。这是新西兰80年来伤亡最严重的一次自然灾害,也带来了超过86亿美元的新西兰历史上最大一笔赔付。该国完善的地震保险及再保险体系,被称为“最成功的地震保险制度之一”。[1]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发生近海地震,其所引发的海啸、火灾、核泄露事故举世瞩目。日本金融厅2011年7月19日表示,“东日本大地震的普通保险金和互助保

6、险金合计实际赔付金额已达到1.8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73亿元)。预计赔付额约为2.7万亿日元,其中,地震保险为1.05万亿日元(截至7月7日),超过了财险业界最初预计的4000亿日元以及后来估算的9700亿日元”。[2]同为巨灾多发国的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但保险赔付通常只占到了极小的一部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以给我国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2008年“5.12”汶川地震为例,“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险业共处理有效赔案23.9万件,已结案23.1万件,结案率96.7%;已赔付保险金11.6亿元

7、,预付保险金4.97亿元,合计支付16.6亿元”。[3]我国汶川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远超新西兰、日本地震,但保险业在救灾中所发挥的作用却有天壤之别。究其原因,是否具有较为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成为三国保险业能否在救灾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面对巨型灾害,我国传统的损失分担和灾后救济多以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为主,商业保险由于多数险种将地震、台风等巨型灾害列为免责条款,其所能发挥之功效相当有限。然而,以财政补贴为主的政府救助往往受财力所限难尽如人意,社会捐助对于巨灾损失而言又是杯水车薪。巨灾保险素有“减震器”之称,在分散巨灾风险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

8、。于是,探索巨灾保险制度,构建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成为我国应对巨灾风险的重要课题。相较我国而言,域外诸多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实践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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