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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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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摘要】本文对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性的设计,首先要建立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国内外再保险业务,并将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第二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中央、省、地市这三级财政一同出资,并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管理;第三要开发巨灾险种,把巨灾险种独立出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国家的扶持下,推出一系列强制性、非赢利的巨灾保险产品;最后要通过资本市场使巨灾风险债券化,并对巨灾风险债券化的可行性做了精算分析,同时阐述了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制度巨灾风险债券化我国现行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的特点是:意识政府与
2、商业巨灾保险的经营基本脱节,政府虽然在灾后积极安排救济,但是在巨灾保险体系中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保险公司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提供仅有的一些巨灾保险险种;二是保险公司没有初始资本的融资渠道,造成巨灾准备金无法建立,只能消极的采取限保或停保的规避政策;三是尽管个别保险公司有巨灾险种,但绝大多数都是附带条款,没有专门的巨灾保费收入,更没有合理的费率计算;四是由于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欠发达,导致我国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担十分有限。一、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形成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国有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财政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将政府定位于最后再保险人
3、,承担商业保险公司正常承保范围之外的赔偿责任。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现今,世界各国的巨灾保险基金一般都是由政府及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的,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以市场化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的模式,这样可以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再通过国际大的再保险公司寻求风险分担。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基金应该由中央、省、地市这三级财政一同出资,并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及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以分散风险。三、开发巨灾险种我国向来缺乏巨灾保险险种,很多财险公司的险种依然将地震等大灾害不予包括。应该积极的开发更多的巨灾险种,把巨灾险种独立出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再者
4、建立我国自己的巨灾风险数据和巨灾风险模型,建立巨灾保险产品的精算基础,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在国家的扶持下,推出一系列强制性、非赢利的巨灾保险产品。并积极完善灾后的赔付体系,确保大灾过后,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有效的赔付。四、巨灾风险债券化我国虽然未曾涉及巨灾风险债券化,但利用金融衍生技术实现风险管理在国外保险行业中相对已经成熟,本文就巨灾风险债券化的可行性做精算分析。在年再保险合同中,若事先确定的巨灾保险事件发生,再保险公司向原保险人支付固定赔款L。若巨灾保险事件没发生,则不用赔款。L已知,设q’表示再保险公司对巨灾事件发生的估计概率,p’表示再保险的市场公平价格,有■其中r表示一年期无风险利
5、率且n年不变。再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积累资金C,有■若巨灾不发生,投资者将得到本金和息票R=L-CoN表示每期息票,则有从投资者角度看,再保险的隐含价格为各年期息票现值加上本金现值■同理有(p〃+C)(1+r)n=L当(p’+C)(1+r)n》(p〃+C)(1+r)n=L时,再保险公司可以正常经营。若要上式成立,即为p'彡p〃等价于q'彡q"。q'表示再保险公司对巨灾发生的估计概率,q"表示投资者对巨灾发生的估计概率。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债券发行时,再保险公司态度相对保守,一般会过高估计巨灾发生概率,而投资者行为的乐观,使其过低的估计了巨灾发生概率,故而q'彡q"成立。则巨灾风险
6、债券化是可行的。五、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一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还是保险公司开发新的巨灾险种,都需要法律作为依据;二是提高我国公众对保险的认识,我国发生自然灾害一般是靠政府救助或者是社会捐助,公众对保险的认识还很淡薄,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不但是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也是我国解决现在面临的失业、医疗等诸多社会矛盾的一个出路;三是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由于传统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要求精算师不但要涉及保险市场,更要了解金融市场;四是明确以政府为主导,以个人、保险公司、再保
7、险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共同参与是巨灾风险的管理思路,使发生罕见的自然灾害损失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实现个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之间的风险转移;五是国家和商业保险公司都应该建立相应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六是建立再保险特别是国际再保险市场来充分分散巨灾风险,大力建设健全我国再保险市场,提高我国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同时还要有条件的放大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将巨大的承保风险分散以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参考文献[1]王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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