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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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住宅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

2、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VII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5.0.2.2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

3、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表5.0.2-2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5.0.2.3住宅侧面间距,

4、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5.0.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

5、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5.0.4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

6、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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