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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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年月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为目标,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填写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XX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二)组织林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生产;(三)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林业生产资料;(四)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林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五)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18- (六)引进林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七)对折价入股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形成的实物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在入社后对本社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内容(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同时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18-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金融服务;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开展森林保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荒漠化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等公益性的生态保护活动。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 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涉林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相关活动,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履行本章程的农民、法人和其他公民,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农民成员不低于成员总数的80%,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18-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遵从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程,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交易合同;(四)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五)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和债务;(九)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义务等。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均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18-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以上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1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处置财产、投资、对外担保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0.5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在召开成员大会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终止其成员资格:(一)提出书面退社声明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经大会决议被终止的。第十五条 以林地入股,或从事林木经营、森林采伐等经营范围的成员,退社时应按照约定的合同协议,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大会同意。其他经营类型成员在退社时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18-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和债务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完毕;不能履行的由本社与其协商处理。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在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因个人过失、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被媒体曝光等个人不良行为造成本社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三)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应当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18-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终止资格、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十三)决定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出需要表决的其他重大事项。以上相关被审核报告或方案必须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并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本社成员超过300人的,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平时履行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限与成员大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18- 成员总数低于100人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分别于会计年度末和年中各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所有出席成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应在二十天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四)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情形。理事长不能履行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有权在三十天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召开成员大会须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18- 成员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候选人必须为本社成员。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负责组织开展本社的经营服务活动;(三)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18-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终止资格、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也可以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或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18- (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18-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明确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或理事可以兼任经理。林业专业合作社不聘任经理的此条可删除,本条内容可增加理事长的职责。第三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18- 第三十二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月中旬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一般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四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不参与可分配盈余返还的分配。第三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18- (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林业机具、林木、林地、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或折资折股,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成员大会召开后三十天内缴清。第三十九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第四十条 经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也可以转让给社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第四十一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法人和财务印章。第四十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转为成员出资。具体年度提取比例由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18-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第四十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本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年度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四十七条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18-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监事的决定要求,应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与其他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18-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清算与处理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多种媒体方式公开发布的方式公告。第五十七条本社可以接受林业部门提供的指导、服务。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18-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组织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设立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家庭林场、股份林场、专业大户等其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可参照本章程执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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