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ID:1516323

大小:30.28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7-11-12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_第1页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_第2页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_第3页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_第4页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2011-09-1422:30:44)标签: 公诉人 律师 电视论辩大赛 半决赛辩题 杂谈分类: 检察工作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周明见状,遂与李

2、芳对饮。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

3、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辩点: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    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

4、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其次,刑法规定行为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的任何犯罪,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一般均比该罪处罚重,也就导致“轻故意向重过失”的转化,本案中,周明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出现的理论问题是,基本犯的共犯是否应当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我认为对此必须坚持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必须由故意犯罪构成,过失犯不能成立共犯。最后,至于《最高人民法

5、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身长期为刑法理论界所诟病,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随意扩大教唆过失犯的范围,将任何人都作为教唆行为的主体或者将“指使、强令”行为随意扩大到倡议、支持等行为,使共同过失行为失去界限。   第二组:江苏公诉队——四川律师队苏强绑架案——《加薪恶梦》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

6、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猛得知李艳举报其饭店之事,欲找其算账。2011年6月4日中午,苏强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

7、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累犯 参考辩点:    1.苏强向李艳索要的罚款及停业损失是否属于债务    2.苏强对债务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行为的定性    3.犯罪着手和成立时间跨越累犯成立临界时间点的,如何认定累犯的成立  我认为,对于苏强的行为倾向于认定为绑架罪,并且应构成累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