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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3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大群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10—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
2、城管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二)参与编制市区绿化规划、负责制定年度绿化计划;(三)负责对市区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规划、建设、爱卫、环保、房管、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城市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交通、铁路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3、,按其规定执行。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小区、庭院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复层绿化和屋顶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10—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住房和城
4、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利用原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绿地。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地,实行绿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5、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6、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第九条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标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
7、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以植树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青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建筑小品、雕塑小品与其他设施点缀其间,达到景观协调,配置合理。 第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拆除绿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十四条—10—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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