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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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第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3条第1款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4、号)第4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权限为:(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二)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三)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

5、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补充耕地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及矿山项目的土地复垦资金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六、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

6、概况,项目选址用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的用地定额标准(工业项目需专门说明5项用地控制指标情况),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情况,征地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情况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矿山项目还需说明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三)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交有权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或预核准文件),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和部门、专家审查意见;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交项目备案登

7、记表;(四)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原件);(五)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文或选址意见;(六)环保部门相关文件;(七)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原件);(八)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原件);(九)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提供耕地补充方案;(十)涉及拆迁的,出具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十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分类表(原件1份);(十二)根据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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