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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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期间和送达1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间期限。法定期间的开始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专门机关应当遵守的时间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时间两大部分。期日: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定期间的规定予以指定。期间和

2、期日的区别期间期日规定的来源法律具体承办人遵守对象一方双方起止日期规定规定明确未规定终止时间稳定性稳定不稳定(二)期间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79、80条对期间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此外还有三十多个条文作出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法定期间大致可以划分为专门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类。1.专门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3.法定期间回转的情形期间回转期间回转指期间的重新计算和重复计算,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法定期间回转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审查起诉程序中的退回补充侦查。 (2)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建议的

3、补充侦查。 (3)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4)复核和核准程序中的发回重审。二、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间期限。(一)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二)一审、申诉、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三)通知、送达期限(四)其他诉讼期限强制措施期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述期间理解为各机关分别适用。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以外,办案主管机关应当在2

4、4小时以内将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同时,办案人员在这一时段内还必须对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

5、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侦查羁押期间和侦查阶段其他有关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

6、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侦查阶段有关的期间还有:1.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7、。2.公安机关对案件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

8、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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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期间和送达1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以及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间期限。法定期间的开始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专门机关应当遵守的时间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时间两大部分。期日: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对期日未作具体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定期间的规定予以指定。期间和

2、期日的区别期间期日规定的来源法律具体承办人遵守对象一方双方起止日期规定规定明确未规定终止时间稳定性稳定不稳定(二)期间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79、80条对期间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此外还有三十多个条文作出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法定期间大致可以划分为专门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两类。1.专门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3.法定期间回转的情形期间回转期间回转指期间的重新计算和重复计算,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法定期间回转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审查起诉程序中的退回补充侦查。 (2)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建议的

3、补充侦查。 (3)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 (4)复核和核准程序中的发回重审。二、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间期限。(一)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二)一审、申诉、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三)通知、送达期限(四)其他诉讼期限强制措施期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述期间理解为各机关分别适用。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以外,办案主管机关应当在2

4、4小时以内将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同时,办案人员在这一时段内还必须对被拘留人或者被逮捕人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

5、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侦查羁押期间和侦查阶段其他有关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

6、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侦查阶段有关的期间还有:1.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7、。2.公安机关对案件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

8、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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