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制度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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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30822252安晓冉知识产权[键入公司名称]关于中国宪法制度的报告——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摘要通常是对文档内容的简短总结。]知识产权201130822252安晓冉201130822252安晓冉知识产权关于中国宪法制度的报告——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体现出其的重要性,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确定,宪法几经修改,但

2、这一原则一直未变。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在不少思想家的论述中,司法独立被视为司法权在现代宪政体制下赖以存在的基石。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对司法不能独立的危害评论道:“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是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审判独立又称为“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

3、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201130822252安晓冉知识产权  外部独立。外部独立指司法系统相对于司法系统之外的权力、影响的独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职能的独立。司法职能属于居中裁判、适用法律的职能。二是司法机构的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独立。它是指司法系统内部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合议体(比如我国的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之间以及它们所属机构之间的相互独立。内部独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的相互独立。二是法官合议体之间的独立,

4、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一些带有咨询性质的组织如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等不属于法官合议体,也不得干预法官的独立裁判。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这种情况既包括同一合议体之内的法官之间,也包括担任司法行政职务与不担任司法行政职务的法官之间、资深法官与非资深法官之间。当然,承担不同职责的法官之间可能会存在行政关系、指导关系,但这些关系最终不应当影响法官的独立决策。  精神独立。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我认为概括来说

5、即法院独立,法院内部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 二、独立审判的主体201130822252安晓冉知识产权独立审判的主体,主要有三种,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组织独立、法官独立。(一)“人民法院独立”即人民法院对外独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在曾实行了几十年的案件审批制度被废除之前,对每一案件的裁判都要层层批准,而不是某一个法官、某一个合议庭说了算,因此说是人民法院整体独立审判。即使在审批制度被废除后,合议庭、独任庭不需要再向庭长、院长层层请示报告,可直接依法作出裁判,但这种裁判也是

6、代表法院、以法院整体的名义作出的,如果出现错误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时也是由法院整体承担责任。因此,独立审判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整体。(二)“审判组织独立”即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对独立以及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相对独立。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是抽象的,是概括的。实际上具体案件都是由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这三个审判组织来审判的,而且从法律规定和现行司法改革的趋势来看,合议庭、独任庭所享有的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正逐步趋于完整,庭长、院长已不能随便左右具体案件的审理,其只有参与到审判组织中,才能行使对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即使有些案件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7、定,但审判委员会本质上也是一种审判组织。因此说,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实质上是审判组织独立审判。201130822252安晓冉知识产权(三)“法官独立”即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个体独立。审判案件归根到底是由法官来实现的。只有每个法官依法公正地、不受他人左右地对案件作出自己的判断,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而如果法官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那么他或他所在的审判组织所作出的裁判就是有缺陷的,甚至是致命的缺陷,司法公正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说,法官才是真正行使司法权的最终主体,没有法官的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三、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独立审判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

8、人权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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