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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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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严酷性背后的人文精神—以人性、人道、人权为视角摘要: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以严酷性著称,刑法作为一种必要而又不得已的恶,适用得当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有效保障公民权利,若滥用则会危害社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体系的优劣,必须建立在对人性、人道和人权充分研究的基础之上。在刑事立法、司法及构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进程中,如何彰显人性、坚守人道,并最终实现保障人权是我们当代学子必须予以认真对待的问题。关键词:刑法人性人道人权一、人性是刑法的根本犯罪系人实施,刑罚亦科刑于人,刑罚因人的行为而介入,也因对犯罪人刑罚的实施而
2、结束,人是刑法的中心和落脚点。而人性是人天生具有的、固定不变的共同本性,因而人性成为刑法始终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人性的认识和态度直接影响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而人性观的不同使得刑法调整生活的范围差异明显。(一)古代中西方关于人性的差异1、中国古代关于人性的认识中国古代关于人性问题的讨论,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代就已经开始,殷周时期对天道信仰的实质上是一种宗教信任,而孔子及其儒家学派所重建的是一种人文信仰,德性被提升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孔儒学派将对最高意志、至上权威的人格神的敬畏与崇拜转化为终极人文意义的确认与追求。人文13信仰的起点是人心。人心的善恶形成
3、了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人性论争辩,孟子是性善论的倡导者,他从人区别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性来看人心,并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正是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让人有了从恶的倾向。荀子是性恶论的倡导者,他认为人的天赋本性只是好利恶害,善为后天人为。人只会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事情,社会各项制度的确立都必须是为了防止人们作恶。笔者认为,善与恶并非只能对立存在,人的本性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后天环境的影响,人的本性会发生改变,正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人性当中会兼有善与恶两面,武断的将人的本性贴上性善或性恶的标签是片面的。(二)古代西方的人性观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
4、的尺度”,把人作为打量世界的基础。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将人对自己的认识作为一切知识的基础。古代西方将人作为基础和落脚点,正视人性中的“恶”,正视欲望的存在,通过理性来合理的控制人的欲望,即“恶”。西方哲学关于人性学说主要集中在人性的经验与理性之争上。经验主义者认为,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这决定人性中始终存留着动物的生物性和自然性,人与其他生物具有共同的本质和属性,即趋吉避凶。理性主义者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理性使人生而具有能辨别是非和善恶的能力。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能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人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笔者认为,趋吉避凶更
5、像是性善论与性恶论学说的折中,更能够13体现人的本性,人作为大自然中的一员,趋吉避凶能够让自己更好的生存,这是人作为人的起始目的。人的各种欲望,即不管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都是人之为人的基础,这种恶的存在是必须的,是与生俱来的,人约束这种恶的能力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去帮助人类自身去约束人内心的恶。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刑法不可能改变这种本性,而只能利用这种本性,因势利导,阻止犯罪的发生。(三)刑法中的人性光芒相比残忍的奴隶制刑法和专制的封建刑法,人性问题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很多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注,但仍有一些充满人性色彩的
6、制度却没有被我国借鉴。前者如刑法中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前面已经讲过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这种情况下人人应有自卫的权利,刑法鼓励民众同这样的行为作斗争,规定公民的这种反抗行为不是犯罪。这里很好体现了刑法尊重人性,不强人所难的考量。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期待可能性制度的缺失是一大缺陷。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该理论从人性的角度对行为进行审视,“对行为人人性的脆弱给予法的救助”
7、13,使刑法呈现出温情的一面。在中外刑法制度史上,期待可能性理论都有体现,例如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赦免人臣制度,西方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谚等。目前,该理论已在大陆法系国家取得通说地位,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的认可;同时,也影响了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明显不足。在笔者看来,生命是人类一切价值判断的基础,作为理性的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己的价值等级相一致,而不要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日常生活条件下就一般人而言已处于无法可想的境地,无论何人如处于与行为人相同境遇舍违法行为而无他法时,期待行为人牺牲较大的价值乃至生命去
8、遵守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在此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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