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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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来看,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简称“滥用行为”)。从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来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   (一)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它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所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

2、(竞争)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跨国公司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   市场竞争的行为,会给同类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同时还会使购买者对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业道德产生误解。尽管掠夺性定价行为不同于过高定价的暴利行为,它似乎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反而因大幅度降价而给消费者带来暂时的利益,但是在企业达到了其挤垮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后,

3、价格便会大大上升,而此时消费者却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掠夺性定价行为不仅直接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造成对竞争的破坏,而且从长远看,也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也时有表现,如微软公司为了剿灭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   (二)过高定价   这里所称的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垄断性高价。索取垄断性高价实际上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进行剥削的行为。本来,在市场经济

4、条件下,企业的定价水平是由市场调节的,对于一般企业的高价,反垄断法不予过问;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垄断性高价,往往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尤其是市场存在明显进入障碍或者以过高定价作为变相实施拒绝交易的手段时,因而它也成为一些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   (三)拒绝交易 5  拒绝交易,就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如不是因为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而仅是为了维持转售价格或其他不正当限制竞争-,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

5、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四)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一般说来,从事搭售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否则搭售是难以实行的。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形式,尽管它也是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的重要形式。搭售在概念上与拒绝供应和歧视等滥用行为有重合的地方。因为,若购买者不同意接受搭卖品,则很可能被拒绝供应其所需要的商品,或者需要付出更高代价才能得到。   尽管某些情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因素,

6、如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明显的。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排除了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例如,IBM曾经在欧洲将其主存储器功能同370系统中央处理单元的销售捆绑在一起,这种捆绑是通过将主存储器功能的价格包括在其中央处理单元的价格中并拒绝单独供应中央处理单元的方式进行的。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也有类似的行为。   (五)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也称为歧视性定价,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卖方对购买相

7、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如果它们是不正常的、与成本无关的,就会构成价格歧视。它也是跨国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价格歧视使提供或接受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交易机会不同,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并可能成为阻碍制造商层次或零售商层次市场进入的障碍。在我国,跨国公司的价格歧视行为也是存在的。如我国媒体上经常提到的就是微软在中国从事价格歧视: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发行,其销售价格定为1998元,而在美国的价格是109美元(

8、折合1000元人民币),在日本的价格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据保守估计,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二、对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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