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

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

ID:15092510

大小:4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01

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_第1页
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_第2页
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_第3页
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_第4页
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中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内容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渊源于英国法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相对性原则,形成较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国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删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国现行法中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为交易秩序的日益复杂化,仅以《民法通则》第106条进行调整暴露出越来越大的局限性。本文主张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满足现实需要。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立法、构成要件、间接侵害、直接侵害、债权的不可侵性、债权的相对性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合

2、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狭义的侵害权制度,它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理论的一个突破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条件下,其对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鼓励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有序竞争都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介绍、各国立法之比较以及争议问题的探讨,试图帮助完善中国的相关制度。  一、第三侵害债权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第三人侵害债权首先起源于英国法,不过起初是以有主仆或其他人身关系为其主要适用类型的。在其开创性的案例中,原告与一女高音歌唱家签约,要求其于一定期限内在原告的歌剧院演唱,被告与

3、女歌唱家之间虽非主仆关系,但有关的法律原则仍是适用的,劝告该歌唱家违约乃是一种侵害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诱第三人违约之诉的范围就被扩张到雇佣合同中。此后,法官又进一步将该原则扩及于侵害所有类型合同的行为上。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如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在审理案件中,该法条常常被直接引用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依据。德国民法典将一般侵权行为划分为三个基本类型:一是第823条第一款,即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

4、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二是第823条第二款,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三是第826条,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第一种类型由于保护的对象仅针对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因此不能适用。而后两项规定保护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绝对权又可适用于对一般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将之作为分割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侵害债权应以台湾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后段即“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之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学说于判例研究》(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1998年版,第204页。)中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

5、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漏洞。随着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侵害债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因此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10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特定的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致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侵权行为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作为侵害对象的,即“侵权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义务”。(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

6、93年版,第12页。)因此,学术界就债权能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问题展开了争论。反对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债权系相对权,惟课债务人以义务,故第三人纵加损害,也不会发生义务的违反问题,自非违法;第二,债权保护的利益,惟债务人的行为方能使其实现,亦惟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侵害其实现,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涉;第三,民法区分物权和债权,相对权与绝对权,具有重要意义,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构成侵权,上述权利的分类即失其意义。(孙森炎:《论对债权的侵权行为》,台湾《法令月刊》第37卷第五期,第8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复杂,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甚至无法实现的情况

7、愈发常见,传统民法的理论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一些学者根据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对传统民法提出挑战,主张债权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原因在于:第一,债权虽为对债务人的相对权,其意义无非表示债务人负有实现债权内容的积极义务。至于权利的不可侵性,“盖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故侵害债权当然成立侵权行为也”(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52页。)。第二,侵害债权系指妨碍权利所保护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为,不仅妨碍现在享有的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