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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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

2、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30元调整为27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70元调整为245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50元调整为1430元。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

3、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四、本次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5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我市历年做法,

4、有必要对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二、制定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5号)。三、主要政策内容根据浙人社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我市历年来精减标准一直高于省定标准的实际,为切实保障精减退职人员基本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保持其与全省一致的增资水平。建议仍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参照浙人社发〔2017〕95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员每人每月调整额度(200、180、80元),调整我市精减退

5、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2530调整为2730(省厅由2470调整为26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2270调整为2450(省厅由2210调整为239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由1350调整为1430(省厅由1290调整为137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减退职人员医疗保健费按省定标准由300元调整为330元。调整后,我市各档补助标准仍保持原统一高于省里标准60元的差距。四、制定过程文件起草制定中,与市委组织部、财政局相关职能处室进行了充分协商,又分另

6、征求了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建议,一致延续同意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历年做法,在省标准的基础上略作调整,并经局领导同意按“简易制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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