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D:15089186

大小:36.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8-0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第1页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第2页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第3页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第4页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2〕79号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现将《财政部住房各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1-为了贯彻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精神,促进和推动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市、县城市棚户区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从2013年起,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时改变2012年以前按当年征收户数和上年超任务征收户数分配资金的做法,

2、将资金按市、县上年度实际征收的面积、户数和当年任务中征收的面积、永数各占全省的比重等综合因素,分配资金。其中:上年度征收面积占全省的比重、征收户数占全省的比重分别占到分配资金的18%和42%,当年任务中征收面积和征收户数占全省的比重分别占到分配资金的12%和28%。请各市在摸清城市棚永区改造需求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当年改造计划,尽早报送和确定改造任务。各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要按《中央补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在审核所属县、区(市)是否按规定申报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市区域内有关资料汇总上报我们。以便向财

3、政部驻山西监察专员办事处送审和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附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0月10日-1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城市棚户

4、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第一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

5、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四条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五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

6、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资金的计算与分配第六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11-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

7、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第八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

8、金总规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