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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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2009年04月27日16时12分40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 “门弄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四月十七日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

2、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第六条(核准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编制规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

4、,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

5、,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  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  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特色建筑物需

6、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7、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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