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080966
大小:3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01
《对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问题的探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对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公路交通运输事业日益蓬勃发展,车辆拥有者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不救助最终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下面从六个方面进行探讨:一、交通肇事者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违章行为千万了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逃离现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一)交通肇事逃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犯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体性质的
2、认定。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上也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将这种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生重情节处理,不再涉及新罪名;其二,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求,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条件。交通肇事后的不救助行为成立故意杀人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四、肇事者的认识错误对其罪责的影响。在交通肇事不救助的场合,要令肇事者承担故意的罪责,他对客观方面构成的要件事实必须有认识,但是如果肇事者的认识与客观情况不一致时,就产生了认识错误的问题,而此认识错误对肇事者的主观心理态度能产生影响并
3、进而影响肇事者的责任轻重。五、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肇事者肇事后立即逃逸;肇事者肇事后将受害者弃于不易被人发现的丛林、涵洞等。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救助近年来,我国的公路交通运输事业日益蓬勃发展,车辆拥有者日益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不救助最终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争议较大,加上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对交通肇事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使这类问题的性质认定更为复杂。有鉴于此,本人结合本科阶段所学知识及实践,对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进行
4、粗浅的理论探讨,以求教于刑法学界前辈。一、交通肇事者的法律适用问题7交通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千万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置伤者、死者于不顾,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逃逸只是量刑的加重情节应以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为前提,如果肇事在事故中被认为负同等以下责任,则不应追究刑期事责任,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理由是参照1987年的通知精神: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
5、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推定,若肇事者逃逸后,凭现场遗留痕迹能划分事故责任的,仍根据其事故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违章行为千万了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逃离现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一)交通肇事逃逸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的交通秩序。因交通肇事者不能及时归案,难以查明事实真相,给司法机关侦破和查处交通肇事案件增加了难度,耗费
6、了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加重了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逃逸行为往往造成延迟伤者及时送诊的时间,尤其是过往车辆和行人稀少时,有的被害人因送诊过迟而丧失抢救机会,有的被害人因家庭困难无钱垫付治疗费用,不能及时对症下药,造成不应有的后遗症发生。此类事例并不少见。(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犯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交通肇事罪本身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的罪过在一定形式下可以反映其主观危害性。而逃逸行为则是对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延伸。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后逃离现场,对伤亡者弃之不顾,不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其行为
7、更充分的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远远大于一般肇事者,应当予严惩。(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在刑法修订之前,通知只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从重量刑的情节。而修订后的刑法则对逃逸行为另行规定了相应的量刑幅度。因而不应以行为人在事故中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为前提。否则,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了。此外,有些肇事者归案后往往避重就轻,推卸责任。而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往往是动态的,复杂的,造成取证困难,如果在侦察中需查明到底哪一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往往给办案人员带来困难,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审
8、结。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体性质的认定在刑法修订之前,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上也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将这种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不再涉及新罪名;其二,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求,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