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演进趋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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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演进趋向[摘要:]进入21世纪后,高新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空前的冲击。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法律趋同化趋势的日益明显,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也日益呈现出一体化、国际化的趋势。而在这一体化、国际化大趋势的背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如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与其他人权的冲突及其协调、后TRIPs时代中国的应对方略,等等,已摆在我们面前。如何解答这些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大课题。为对上述问题有一个清晰、明了的认识,本刊约请五位学者进行研讨,以期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和关注。据有

2、关史料考证,知识产权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以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的《专利法》为标志。在此后X00多年的演进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已发生过数次重大的变革与发展,其主体制度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在此对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进行研究,以揭示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一、由国内主体向外国主体的演进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第一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19世纪中后期,其主要标志是《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结,将知识产权保护从国内导向国际。此次变革与发展突破了国籍的限制,让外国国民能够到内国来获得知识产权,使国内主体扩及至外国主体。在知识产

3、权制度的早期,能够就其作品获得版权或者就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人主要是本国人,原则上排除了外国人。美国179。年通过的第一部《专利法》虽未专门就此作规定,但是1793年的《专利法》则在第1条明确规定只有美国公民才具有专利申请资格。①此后,美国分别于1836年、1839年、1870年、1897年对《专利法》作过修订,将专利申请人逐渐由美国公民向居住在美国且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以及与美国有对等保护协定的外国人演变,在此渐变过程中通过差别待遇加以限制和区分。⑦1903年的《专利法》完全符合了《巴黎公约》的要求,允许该公约成员国国民向美国申请专利。而英国早在1

4、623年颁布、1624年开始实施的《垄断法规》中明确规定,颁布该法的目的包括由尊敬的国王陛下将“其财富与安宁”分配给臣民,同时为解除“其臣民的抑郁与不便”。③紧随美国法之后的法国1791年的专利法,所采用的标准虽然不同,但能够获得法国专利权的也只能是法国公民。不仅专利法是这样,版权法也是这样,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仍然是美国。它1790年5月31日通过的第一部《版权法》第1条明确规定,在美国出版的地图、航海图或者书籍,其作者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的,自该地图、航海图或者书籍被记录之日起享有14年的专有权以及印刷、重印、出版和贩卖的自由权利。第一个14年保护期届满时,作者仍然健在

5、,而且仍然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永久居民的,则可以通过办理相应的记录手续后享有第二个14年的专有权。①4在18世纪和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增长,越来越清楚的情形是,仅仅保护本国国民的作品或发明可能导致不合理的后果。为了消除仅给本国国民的作品或发明提供保护所带来的缺陷,许多国家采取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给对方国家的国民以国民待遇。这样做的结果使自己国家能够从对外国智慧创作物的保护中获得有益的回报。这个双边协定阶段可以当作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第一步。尔后,双边协定逐渐地被标准化。二、由自然人主体向法人或者团体组织主体的演进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第二次重大变革与发展大约发生于20

6、世纪初至20世纪中叶,以《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的缔结为标志。此次变革的重要结果是将知识产权主体由自然人扩及法人,其更进一步的发展使除了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也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两法系所表现出来的差异非常清晰。大陆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人格权理论”为基础,作品或发明创造等是作者或发明人人格的延伸,法人或者团体组织不具有相应的创造能力,所以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只能是创作作品或者进行发明创造的白然人。而英美法系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经济利益方面,所以它们不仅承认自然人是智慧创作物的创作者,而且也承认创作或发明创

7、造的投资者的创作者地位,它们也能依法成为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两法系的上述区别,直到20世纪的上半叶依然非常明显,其典型的标志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技术、摄影技术、电影技术以及广播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在当时,它们给著作权制度提出了三个全新的问题;(1)如何保护舞台表演者的利益使其不因录音、广播技术的应用而受损失?(2)如何保护唱片制作者的利益?(3)如何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面对这些新问题,两法系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放在经济利益的保护上,不仅承认自然人可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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