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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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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燃气行业服务标准第一章 总则1.1为提升我市城市燃气服务水平,规范行业管理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市燃气经营服务(含本标准涉及的其他服务,下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和城市燃气服务监督管理工作。1.3
2、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规定,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的要求。1.4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为我市城市燃气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城市燃气行业实施监督管理。1.5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燃气服务技术标准2.1 燃气质量标准2.1.1城市燃气应符合GB/T13611的规定。2.1.2 人工煤气应符合GB13612的规定。2.1.3 液化石油气应符合GB11174的规定。2.1.4
3、 天然气应符合GB17820的规定。2.1.5 车用燃气应符合GB18047、SY7548的规定。2.1.6 燃气加臭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标准。2.2 燃气供应压力标准1 项 目2 额定压力(Pa)3 要 求(Pa)4 人工煤气5 10006 750~15007 天然气8 20009 1500~300010 管道液化石油气11 28002300~330012 注:对燃气供应压力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2.3 计量器具标准在用衡器的计量精度应符合GB17267的规定;燃
4、气计量表的精度应符合GB6968、CJ/T112的规定,并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第三章 燃气经营服务标准3.1管道燃气经营服务3.1.1发展用户服务3.1.1.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发展工作程序,并在服务窗口公示。3.1.1.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用户发展合同的空白制式文本报送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3.1.1.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燃气气源有保障的情况下,不得拒绝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3.1.1.4 管道燃气经营
5、企业受理用气申请后,应当与申请用气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气。3.1.1.5发展用户程序时限:(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正式接到用气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用气者说明理由。(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申请用气者按照用户发展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或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三)如新用户不在现有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时间期限可另行约定。3.1.1.6燃气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订用气合同,并建立完客户档案
6、,申请用气者交清全部费用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气交付使用;申请用气者未按照新用户发展合同约定交清工程安装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验收、通气。3.1.1.7居民使用的管道燃气工程先于居民入住完工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要求后的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3.1.1.8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发放用户证(卡)。新通气用户的档案应当在通气前建立完成。未建立档案的,不得抄表收费。3.1.2售气服务3.1.2.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稳定地供应合格燃气,未
7、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必要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停业或者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市政公用事业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3.1.2.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抄表到户,以逆气流方向距用户最近的燃气计量表作为与民用户结算燃气费的计量器具,不得将燃气供销差量分摊给用户承担。3.1.2.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周期不应低于1个月或按合同约定执行。3.1.2.4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
8、照规定及时抄表与用户结算燃气费。3.1.2.5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抄表准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因气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抄表的,可以估量用户用气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二)对同一用户的连续估量一般不得超出2次;(三)估量后第一次抄到表时,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结算燃气费。正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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