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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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摘 要]传统民法将所有权之外的权利统统“主观拟制”为无体物,从而导致了权利体系的混乱。并将无形财产权视为无体物,又将权利和物的概念混同。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试图利用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来统帅所有的权利种类。但是,无形财产权又在这种体系中找不到合适的位置。本文以物的历史变迁和二元结构为出发点,以无形财产权为视角,力图重构一种新型的权利体系。[关键词]物  物权  债权  二元结构  无体物  无形财产权一、物的历史变迁(一)罗马法中的无体物与有体物古罗马人所称的物堪称最广意义上的物。它是指“除自

2、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1]”它不仅包括市民法上的物,还包括神法上的物。盖尤斯(Gaius)的《法学阶梯》第二卷将物分为神法物(resdiviniiuris与人法物(reshumaniiuris)。神用物(resacrae)、安魂物(reshureligiosae)和神护物(resanctae)都是神法物,其余都是人法物。神法物与人法物中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有物(republicae)以及有遗产继承人而未继承之前的遗产为“不可有物”,其他人法物为“可有物”。罗马

3、法对物的另一个分类是将物分为“有体物(rescorporales)与”无体物“(resincorporasles)。盖尤斯认为,”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他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被称为役权的城市和乡村土地上的权利也属于无体物。“[2]理解物的概念与分类只是理解物的静态层面,要全面理解罗马法上的物,还必须了解与物始终相伴随的财产的含义。乌尔比安认为:“财产(bona),根据自然法被说成是使人幸福的东西,使人幸福即有用。[3]”罗马

4、法学家保罗的表述得更为明了:“不利益多于利益的东西不能被说成是财产。[4]”因此,“‘物’(res)这个词的含义比‘财产’(Pecunia)的含义广。物包括我们的可有物以外的那些物,而财产的含义同处于可有物状态的那些物有关。”赫尔莫杰尼安(Hermogenianus)认为:“‘财产’这一名称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像动产和不动产、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所有的物。[5]”可见,财产的外延比物要小,物是财产的种概念。但是,随着罗马法学思想的发展,特别是自然人开始拥有财产,罗马法渐渐地把物限定在有用物,即与财产概念统一。物以及财产的不同

5、内涵,决定了不同的财产权制度。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正是在上述物与财产理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过来看理解罗马法财产权制度设计,也有助于理解罗马法的物与财产的含义。罗马法对所有权有三种表述:“manicipium”、“dominium”以及“proprietas”。“manicipium”是指家长对物和家长支配的权力。“dominium”10除了指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外,还包括家长的一般权力和对于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由于这两个概念中所有人并非个人,因而与近代民法的所有权概念相去甚远。而最与近代民法所有权概念相近的则是“prop

6、rietas”。它是指在罗马帝国晚期出现的表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即相对完整的个人所有权概念。由于商品交换的发达,此时的家长的权力日益衰落,“家子”拥有了“家子特有产”,于是,开始出现了私法意义上所有权。另外,有两个与所有权相关的表述,即“ususfructus”(用益权)与“servitus”(地役权)。它们的产生富有戏剧性,很值得注意。它们虽然与近代民法中地役权、用益物权字面上相同,但即使在“proprietas”产生以后,“ususfructus”(用益权)“servitus”(地役权)也不具有近代民法中他

7、物权的意义,而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只是鉴于该“物”没有形体,以及无法凭感官感知,而将其作为“无体物”纳入物的范畴。这源于罗马人物的思维:即物是与人相对的、能为人所拥有或主宰的客体。彼德罗??彭梵得把所有权称为对物的最一般的实际的主宰或潜在的主宰。可见,“被主宰”原本是有体物的特性,但是由于役权、继承权、债权等权利与土地、房屋、畜牧等有体物一样同时成为所有人拥有的对象,故也称其为物。这是物的思维逻辑的自然延伸。而且,在物的转让中,无体物的转让完全采有体物同样的转让程序,即“城市土地权和用益权只能通过拟诉弃权转让”。由此表明

8、,罗马法所有权只是对事实上个人所有权的一种经验性的确认,是借物思维的结果,而不是现代意义上所有权概念抽象。罗马法遵循此思路构造其财产权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第一,罗马法财产权立法仅为单一的所有权立法。第二,该所有权的概念也非近代民法所有权———对物的支配权的含义,而是“我拥有什么”法律表述。究其原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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