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保险法》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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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保险法》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第24卷第5期2010年l0月山西大同大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anxiDato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1.24N0.50et.2010文章编号:1674—0882(2010)05—0012—04论新《保险法》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王霁(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摘要:由于保险交易消费化特征突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交易能力相差甚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主要依赖保险人提供的说明,加之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推诿欺诈的客观事实已经造成了公众对保险事业的信任危机.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免责条

2、款说明义务的完善,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降低信息收集和注意的风险,相应地提高保险人订约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注意义务.所以完善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关键词:免除保险人责任;法定免责;自定免责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我国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第17条中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但却未作进一步详细规定.笔者试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涵外延,其生效前提及说明方式几个方面,探讨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完善.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涵及外延新《保险法》第17条第2款把"责任免除"改为"免除保险人责

3、任".责任免除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广义的责任免除条款则既包括完全免除责任条款,也包括限制责任的条款.实践中,有些专家学者将责任免除条款解释为除外责任条款,这无疑缩小了免除条款的外延.因为在除外责任之外,还存在保险公司若干不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些情况.譬如免赔额,免赔率,等待期,观察期,保证条款等,还有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投保人没有及时报案,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条款.笔者认为这些都应当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片面地解释为除外责任条款,未免产生漏洞,引发歧义.而"免除保险人责任"这个词的外延更大,涵盖了除外责任之外

4、的其他保险人免责的情况,避免了歧义与遗漏.因此,新《保险法》的用语修改更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外延解释态度也有所区别.2007年5月18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168号)中对"责任免除条款"做了明确解释:"包括2002年《保险法》第19条第4项'责任免除',即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所有不因投保人,波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1l这同新《保险法》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谋而合.由此看来,保险合同中涉及

5、的免赔额,免赔率显然也属于一种责任免除条款.在许多司法实务案例中,法官也认同这种解释,即不论该条款是否放在"除外责任"位置,只要其内容实质地免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都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同样的问题,广东省高院却有不同的观点.2008年5月19日施行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f粤高法发[2008110号)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l8条所规定的'保险人责任

6、免除条款'."【可见两个法院之间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不相同.最高法院在讨论司法解释的时候,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发收稿日期:2010—07—17作者简介:王霁(1980一),女,山西大同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一l2一生了一些波折,在征求意见稿里没有明确,但在后来送审稿里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责任免除条款就是指除外责任.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讨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外延时,还有很大的波动.这里产生了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于被保险人发生重大过失而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条款,比如有些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里面规定,例如酒后驾驶,无照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对于这样的免责条

7、款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呢?有种观点认为,如果司法实践认可这类情况,并使其获得赔偿的话,实际上是鼓励了这种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司法实践的许多案例可以发现,对于酒后驾驶,无照驾驶的情况,多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那么当投保人已经了解了他不应当有这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时候,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履行一个明确说明义务呢?各法院对此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答案.在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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