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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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三条凡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或拥有各类广告霓虹灯、灯箱、招牌、广告牌的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财产损失保险标的是指由投保人申报并经保险人书面认可,在保险标的清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各类广告霓虹灯、

2、灯箱、招牌、广告牌。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应急

3、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他人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二)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自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三)正常的损耗及正常的加固、维修费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八条每个广告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实际造价、估价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第九条7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总保险金额为投保人投

4、保的所有各广告设施保险金额之和。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一条免赔额是指每次物质损失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所称每次物质损失事故是指每一场所、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于遭受暴风雨、台风或洪水等自然灾害所致保险财产在连续72小时内和半径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内发生的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和半径为50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以及任何两个圆形区域不得同时重

5、叠。赔偿处理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程度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现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至基本恢复原状。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

6、责赔偿。第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

7、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第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7相应减少,保险人以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

8、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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