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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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称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参与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为领导、为基层、为机关服务的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并要做到依法行政。第三条具体承组公文处理的处室在公文处

2、理过程中,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第四条公文处理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职责明确、集体办文的原则,其过程主要包括收文、分办、办理、呈送、核稿、审批、发文、督办、反馈、归档等环节。第二章收文第五条秘书处发行科负责接收经机要交换和邮局渠道送来-20-的文电、信函。上述文电、信函,属领导同志的,径送领导同志办公室签收、拆封;属办公厅代管单位的,交代管单位签收、拆封;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交秘书处机要档案科签收、拆封;属其他处室的,交相关处室签收、拆封。第六条秘书处机要档案科负责签收由省委办公厅机要局和机要交通送来的文电、信函,计算机远

3、程工作站接收的文件,以及秘书处值班室收到的应由办文处室办理的传真件。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收到所有送给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电、信函,均应分类登记,输入电脑(对绝密文件的登记应注意省略涉密内容),进行编号,再根据业务分工送有关处室办理。第七条办文处室收到其他单位直接送来的属于本处室分工办理的文件,应送秘书处机要档案科登记编号;如急需处理的,可由经办人员直接送秘书处机要档案科登记后办理。第八条收文单位和人员签收文电、信函,应认真核对来文单位、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并注明签收日期。第三章分办第九条秘书处机要随案科收到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一)办件,即凡符合

4、公文行文规则需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按处室业务分工编号登记分送相关处室办理。(二)阅件(含抄报件),即有关单位报送或抄送的,不需-20-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按业务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处理。(三)领导同志办公室收到需要省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专门交办的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应即转办公厅机要档案科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厅有关处室按程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呈报。如领导先作批示,应将批示转机要档案科处理;领导同志对自收电报的批示,属于要办理的,退机要档案科按程序分办;属于

5、省长之间传阅的,由省长秘书负责传递;对报送的简报、信息、资料,凡是领导有批示的退机要档案科按程序分办,有关经办处室按文件处理办法办理。(四)国务院(含办公厅)国阅、参阅、内部情况通报等简报,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办理。第十条所有送给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电报,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收到后,留二份供领导传阅,一份编号送交有关业务处室办理。第十一条报送省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指名专送的以外,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按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及处室的分工分办或处理。属于重要的或有新信息的,由秘书处机要档案科分送副主任以上领导同志传阅。第

6、十二条公文承办处室如对公文分办有异议,应及时送秘-20-书处机要档案科商转其他处室承办;若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呈报分管厅领导裁定。第四章办理第十三条办文处室收到秘书处机要档案科送来的公文,属一般性的抄件、阅件或报告件,需呈送有关领导阅知的,可直接在文件眉头上写上“抄件(报告件),请××同志阅”,经分管副处长签名后呈送。内容比较重要的抄件报告件,应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呈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公文呈批表)呈阅。第十四条主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政策规定、事权界定和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事项,经厅主管领导或副秘书长审核

7、后可以直接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由文处室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见附件二)转出。(二)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请示中注明有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办公厅审核发现有关部门意见不齐的,应要求主办单位补报,必要时办文处室可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见附件三)直接转出限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退回的,经办人员应加强催办。-20-(三)除重大、突发事件或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对越级上报或明显不符合规定上报的公文,由办文处室经办人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单”(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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