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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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7年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客观反映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状况,促进企业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是指通过独立的调查、测试、分析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内所采取的各项财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措施,评价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实施情况以及运行的有效程度。第三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的是

2、促进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第四条国资委负责制定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制度规范,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对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并对评价质量和评价结果进行检查复核。第二章评价工作组织第五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财务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可以采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等方式具体实施评价。第三章评价工作范围第七条集团型企业应当选择企业集团总部和一定数量的子企业进行财务内部控制测试。第八条样本测

3、试单位主要是指企业集团总部和按照一定条件选取的样本子企业,选取的测试单位的汇总资产总额不得低于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的50%,测试单位户数不得低于企业集团总户数的10%。第九条企业集团总部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属子企业,应选取为样本测试单位。(一)单户子企业资产总额占企业集团汇总资产总额10%以上(含10%);(二)单户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集团汇总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含10%);(三)金融类子企业,包括主业为保险、证券、期货、担保、信托等业务的各类子企业以及财务公司;(四)上市公司以及在测试年度内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子企业;(五)本年度发生重大涉讼案件、重大资产

4、损失或管理层舞弊行为的子企业;(六)评价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业判断认为应作为测试单位的其他企业。第十条确定样本子企业所选取的财务数据为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数。30第四章评价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制度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与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第十二条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和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成本费用、采购、销售、投资、筹资、担保、高风险业务、关联方交易、财务体系、财务预算、财务组织、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财务信息系统等。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总部和样本子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职责分工补充相应指标。

5、第十四条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补充指标的评价基本标准和计分标准,并在报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时予以详细说明。第十五条货币资金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货币资金财务内部控制;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货币资金经营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等。(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2.岗位

6、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是否存在小金库、账外资金,是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核对银行账户,是否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4.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第十六条应收和预付款项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标准(一)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1.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详细描述应收和预付款项财务内部控制;2.是否可以涵盖企业的所有应

7、收和预付款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相一致;3.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设计: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收款控制、坏账损失的审批、核销和后续转回等。(二)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1.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切实遵守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规事项;2.岗位分工、职责权限和授权批准:是否存在应收和预付款项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应收和预付款项发生及处置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收款控制:是否按照客户情况结合账龄对应收款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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