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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5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6]51号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于二○○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2、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
3、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尺寸;(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
4、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标识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住户。第八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2003]88号)的规定外,
5、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二)建设单位应在每个单位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第九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等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
6、十一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试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录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分户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及记录 1楼地面、墙面和天棚裂缝、空鼓、露筋、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2门窗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开启、安全玻璃 3栏杆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护栏玻璃
7、4防水工程屋面渗水、厨卫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5室内空间尺寸层高、开间净尺寸 6给排水工程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 7电器工程接地、相位、控制箱配置 8其它烟道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验收人员: 年月日验收人员: 年月日验收人员: 年月日单位名称: 验收人员: 年月日 室内层高、开间净尺寸抽测表 房(户)号 抽测时间 房间编号净高推算值(mm)实测值(mm)计算值(mm)HH1H2H3H4H5L1L2L3L4净高开间最大偏差极差最大偏差极差
8、 实测 房间,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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