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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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  七、价金的确定  在一项规定了支付价金(佣金、报酬等)的商事合同中,或是对价金明确地给予规定,或是规定了确定价金的方式。[41]我只想对第二种情况进行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为:A)确定价格的方式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或者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B)没有或看不出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  通常,在债的关系中,给付必须是确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这一对确定性的要求源于债的定义:如果债是对履行给付的一种法律约束的话,那么,为了产生这一约束,就必须对该项给付及其范围进行约定。在合同中仅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只规定应

2、支付价金,但未恰当地对价金的“多少”作出规定时,就会产生有关合同有效性(或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合同是否有效、以何种方式对这一欠缺进行补救、而通常补救这一欠缺的可能性有多大存有疑问。  《通则》第5,7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条共有4款[42],为维持合同有效性,这四项条款一一规定了对此类欠缺进行弥补的规则。  我将尽可能全面地、比本文所论述的其他议题更系统地探讨这些规定和这些规定的基础。  1,首先我想探讨一下第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但这一方式被认为是不恰当的,或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通则》第5,7条中的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提出

3、的三种假设与此情况相对应。  1)对由第三人确定合同价格的问题,无疑有着最久远和最丰富的论述  ①罗马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这一问题首先产生于买卖契约。在买卖契约中,价金必须是确定的。这一问题是买卖契约核心问题,罗马法学家们的争论终于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通过盖尤斯(gaius)[43]我们知道:对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第三人确定价格的问题,一些法学家认为契约无效,而另一些则认为契约有效。此外,盖尤斯还告诉我们上述分歧同样存在于赁借贷契约中(因此,涉及承包、运输,车辆租赁,提供专业服务等契约)。  盖尤斯告诉了我们这一争论的开端,但我们尚不能完全了解这一争论的整个

4、发展过程。在那些认为契约有效的罗马法学家中,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在合伙契约中,对于由第三人确定合伙人承担盈利或亏损的份额问题,法学家普罗库勒(Proculus)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确定(arbitraggio)”方式。8  a)由当事人双方选择的、特定的第三人自行决定。  b)由第三人依照公正的客观标准进行确定。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第三人的决定,除非发生某些例外情况(如:在数据运算中出现遗漏或者错误)。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的决定不符合客观标准,则可以变更。  普罗库勒认为,至于是按照第一种方式还是第二种方式进行判断,则完全取决于当

5、事人的约定。[44]  但是,法学家保罗却认为:在善意契约中,如同对其他事物作出的判断一样(例如:对完成的给付的质量作出的判断),善意原则要求在确定价格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采纳一名公正人士根据客观标准作出的判断,并且由第三人确定的价格是可撤销的、可变更的。[45]  然而,两位法学家均认为:在由第三人按照公正人士采用的客观标准确定价格时,如果该第三人未作出确定,则可由另一人代替他进行确定(正是由于价格确定标准的客观性使得价格裁定者可以被替代,也使得不同的人能够根据这一标准得出相同的结果)。但是,法学家杰尔苏却认为,如果价格由一个特定的人进行判断,那么,在他未作出判断

6、的情况下,不得由其他人替代他进行判断,因为当事人已把价格的确定交由他们选定的第三人(Intuituspersonae)自行决定了。[46]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维持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的要求也更为迫切,[47]因为,完成该项法律行为的人无法追认该行为的效力,或再实施该行为,因此,如在遗嘱中写明“由第三人确定”,则应将其理解为由一名公正人士确定,并且在该人未作出确定时,可以由他人替代。[48]  尽管上述观点涉及的领域不同,我们仍然可以简要概括如下:对于买卖契约和赁借贷契约中价格的确定,罗马法学家之间的争论主要围绕着两个不同模式展开:  a)由当事人双方选择的、特定第三

7、人依其个人意志自行确定价格(arbitriummerum);[49]“由特定第三人依其个人意志自行确定价格”的规则是:  -价格一旦确定便不得撤销(除非在数据运算中出现遗漏或者错误),  -若该特定第三人未确定价格,则不得由他人代为确定。  b)由一名公正人士(arbitriumboniviri)依客观标准确定价格;“公正人士确定价格”的规则是:8  -价格被确定后可撤销或更改;  -若该公正人士未价格确定,可由他人代为确定。  两种模式的相互关系是:  a)由当事人自主地选择二者之一作为确定价格的模式;  b)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按照善意契约的要求,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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