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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4月社会保险业务培训(2010年04月)社会保险培训课堂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征缴部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第一部分社会保险简述第二部分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范围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凡在开发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全部用人单位,均应参加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检查工作。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二、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3、《关于规
2、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以外,凡由工资总额开支的其它工资性支出,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给职工,亦应据实记入。(津劳险〔1998〕38号)第22条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
3、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01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
4、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
5、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
6、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缴纳的
7、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6)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1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分中心征缴部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今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
8、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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