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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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的探讨  摘要:关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笔者及业内人士结合《报关实务》课程授课及企业报关实践,认为现行法律、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有不相符合之处,给进口企业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计算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的计收带来了迷茫和困惑,笔者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详细分析及对法律、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的强弱程度,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进境货物进境申报规定及滞报金计收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

2、出了自己的观点:部门规章的规定要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修改。  关键词:进境货物;滞报金    在《报关实务》课程的授课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及滞报金的计收问题,师生们常常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同报关从业人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发现,不同的报关员、不同的进口商对此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在进一步的探究中,在网上,又发现了不少关于这方面问题的问询和探究的帖子,甚至还有进口商就自己的实际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滞报金计收等问题,向有关海关发函质询。  如此看来,关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目前还

3、是存在一些疑惑和争议,值得我们进行一番思考和研究。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进境货物进境申报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  1.关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  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

4、收滞报金。”  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海关法》的规定,我们知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

5、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即货物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该规定申报期限再报关的,须向海关缴纳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将货物提取变卖。这是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时限的法律规定,是最高层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规定  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

6、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这个是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  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3月3日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征收滞报金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征收进口

7、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应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必须报关,否则从第15日起,征收滞报金。这是从滞报金征收的角度,对进境货物的申报时限做出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层面。  二、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进境货物进境申报规定的疑问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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