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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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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探究 摘要: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很快,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也得到很大发展。就其财产继承法律来说,不仅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超过了前代,而且在吸收前代经验的同时也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其对后世继承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遗嘱继承;女子继承;代位继承;户绝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40-05 一、分家析产的社会现象 历代王朝都禁止别籍异财,提倡宗族聚居。维护家族共有财产制度是封建立法的重要内容,《宋刑统》规定:
2、“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一般不分异家产,只有在父祖亡段之后,大家庭无法继续维持时,才会发生子孙分家析产的问题,而这时的分家析产却又往往和遗产继承混在一起而成为同一个内容。 但在社会上经常出现父祖未亡析户分财现象。析户分财是财产继承的重要方式,所以即使禁止别籍异财,也无法避免这种社会现象出现。在晚唐就开始流行析户分财,到了宋朝民间分居异财的现象更为普遍,禁止别籍异财的规定已经无法阻止了,因此宋朝的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南宋时期户部规定,“凡祖父母、
3、父母愿为?拔而有照据着,合与行使”[1]。自此,只要父母同意,并有字据,分财就是合法行为,实际上就默认了异财法律地位。析户分财也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子孙为了维持生活除了由家族共同支出外,只能向父母申领。为避免这些麻烦,也为防止子女对日后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就干脆事先把财产分给子孙。分家析产使子孙能够孤立生活,不再依赖父母,就不必等到父母去世后再分割。 二、遗产继承的范围 在不曾分家析产共有制家族中,遗产内容主要指共有财产中的田产、房屋、邸店、牲畜、农俱等生产、生活资料。这些是家族成员共有财产(由
4、家长掌管,子孙无权随意消费和处分),也是父祖死亡之后诸子继承的对象。对父祖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法律不准许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析和继承。宋《户令》中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这一规定,实际上法律承认了在共有制大家族中子孙私有权的存在,但从妻族所得的随嫁财产,必须“并同夫为主”,由其丈夫自由支配,另外,凡是父祖“愿以田宅充奉祖宗响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这一部分作为响祀的田宅,自然也不在分析和继承范围之内。 父母在,子孙已分家析产的人户,其遗产的内容就只有
5、父祖在析产时留下作为养老的田宅了。对于这一部分田产,父祖有任意处分的权利,但多数情况是在父母亡役之后用做丧葬之费,如有剩余,诸子才可再次进行分配。这就是子孙分家析产之后遗产继承的内容。这种情况,在江南地区是普遍存在的[2]。 三、遗产继承的一般顺序及份额 中国传统法律关于财产继承的一般顺序是:第一顺序是诸子及诸孙(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嗣子、奸生子),第二顺序是在室女、赘婿,第三顺序是出嫁女,寡妻一般作为特殊顺序继承人处理。嗣子,除了在宋代,亦同亲生子。 自汉以来,都采取诸子均分的原则,《
6、宋刑统》引《户令》中规定:“诸子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即对父祖财产继承,不分嫡庶、不分长幼,即使是“遗腹之男”,都平均分配,而对“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3]。 立嗣子作为拟制的亲子,是法定继承人,立嗣子之后又有生子的,嗣子和亲生子一样是法定继承人,而且有相同的继承份额。但南宋将嗣子分为“命继”和“立继”两类,所得份额不同:“检照淳熙指挥内臣僚奏请,谓:祖宗之法,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
7、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4]“立继嗣子”(即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对养父母的义务与亲子相同,即赡养服侍养父母和尔后祭祀祖宗。“命继”之所承担的义务,除祭祀外,自无须赡养服侍嗣父母。宋朝规定命继之子在继承份额的比例上,低于立继之子,在所继承的遗产份额上也有限制,命继之子虽然原则上可继承嗣父母的遗产三分之一,但是按此比例所得遗产不得超过三千贯。 宋代对养子的法律规定:“夫亡而有养子不得为之户绝”,养子就依亲子法继承财产,这是宋代确定的法定原则
8、。养子有抱养子和收养子之分。抱养子是无子之家为防户绝而养同宗昭穆相当之人的小儿以为子,亦称“过继子”或“过房子”,这是法律所允许而且在唐宋律令中都有规定的。在宋代养同宗子必须“除附之法”,就是说“养同宗子,两户各有人户,甲户无子,养乙户之子以为子,除乙户名籍而附之于甲户。所以调之除附”。只有经过“除附”,办理了户口转移手续,在法律上确立了养子与养父母的关系,终止了与其生身父母的身份关系,才视为合法的过继子,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唐朝以前的法律规定只可收养同宗昭穆相当之人,严禁收养异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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