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诽谤行为立法不足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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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誉诽谤行为立法不足之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地位的资本和支柱,好的商誉意味着无篑限商机和丰厚的市场回报;如果商誉受损,轻则令经营者受到经济上损失,重则使燎其陷入困境乃至破产。近期国内某家电行业某知名品牌,就因北京某报在头版显著胨位置刊登的《 ×× 将退出彩电业》的文章的影响,陷入经营困境。因受流言影响,以致部分意欲购买该品牌产品的消费备者转购其他产品,而该公司则遭受了因销迮售额大幅降低的不可估量的影响。也正眸是基于企业形象或者说商誉对经营者的至⑻关重要性,某些经营者为谋求不合理的非法的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不择手

2、段地损峤害竞争对手的商誉,破坏其经营形象 ,给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危赤害其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其行为的危害沙性不止于此,它还破坏了市场经济应有的阐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最基本的原则萎思想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损害了消费者郑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破坏了应经有的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各国都以法律严格规范对商誉的毁谤行为,禁凿止经营者自己或借他人之手不法诋毁、贬骣低他人的商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从鹛中获利。如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煤定,对于以竞争为目的,故意制造或散布蹑11/11、传播诋毁、贬低竞争中对手商业信誉的经济组织和

3、个人,除了必须承担相应的赔萱偿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对芜业主和雇员可以分别追究。日本的《防止桅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陈述虚假事实、屈妨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在营业上的信用,付或者散布这种虚假事实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并得掐恢复其营业上的信用。英美法系的美国,Ⅹ主要通过判例和一些州、联邦的成文法如码《统一欺骗贸易行为法》、《不公平贸易G行为及消费者保护法》和《兰哈姆法》等畋加以规范。我国关于商誉诽谤行为的立法擂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ī定,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也被引用町,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轶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镔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此外,《带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茇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相关彷司法解释中也有不同角度的规定。这些法薮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商誉等合法权益,制止打击、侵犯商誉的不癌正当竞争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坻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袱革的深入,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复杂化,豆加之现有的法律的规定过于分散化、抽象院化、原则化,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桑我国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

5、的初始阶段囿制定的,社会实践、法制环境已今非昔比掳11/11,因此原有的规定已不能充分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环境、司法审判和经济执法的现实睽要求,完善有关商誉诽谤行为的立法也应蜗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现从如下几个层次提ㄛ出我的观点,以供商榷。 商誉诽谤行∮为概念界定的不足何为商誉诽谤行为,从现有的实践和论著来看,主要是从两个角度来下定义。第一种是从表现形式进行盗现象的描述或定义。如有人认为,商誉诽缸谤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侵害焓公民或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一种商业化摆行为。另一观点认为商誉诽谤行为是指经踪营者自己

6、或唆使他人,出于占有有限的市旅场的目的,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对手的商誉信誉进碡行诋毁、贬低,使其无法参与正常市场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竞争优势的行为。还有萏一种认为商誉诽谤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觚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不瞻歪曲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彦传单等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幢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锃、服务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诋喂毁其人格,贬低其商业信誉、服务或产品声誉,致使其无法正常地参与市场交易

7、活屦动,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衲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的行为。这种下定沆义的方式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叽11/114条的规定比较贴近,其优点在于其对商唛誉诽谤行为的具体的行为人、特定目的、堂特定的侵权手段、受害对象及危害结果描蠲绘得很直观,将一些显性的直接性强的损舂害商誉的行为归纳了出来,便于理解;但哚是,由于该定义方式停留在直观现象的描撵述上,因而导致一些间接的、目的隐密的诳或竞争关系不直接的侵权人或间接的受害佤人被忽视,出现了法律不周延的缺点,具藓体讲有这么几点。其一,对侵权行为主体咝的限定过窄。在商誉诽谤行为中,有很多侉的行为人其行

8、为基于特殊的原因,虽然与贪受害人可能并无经营上的竞争关系,但其逝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对他人商誉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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