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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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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网络犯罪与刑事立法目次一、前言二、中国网络犯罪现状(一)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争论(二)中国网络犯罪的主要形态(三)中国网络犯罪的特点三、中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一)中国针对网络犯罪立法的特点(二)中国主要的网络立法四、中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一)关于计算机网络运营秩序的保护(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三)关于计算机资产的保护(四)关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五、结语一、前言9近现代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造就了现今社会物质文明的极大丰富。然而,由于人类社会在创
2、造物质财富的同时,相对忽略了对精神文明乃至制度文明的同步创新,以致当今社会精神财富相对匮乏,制度文明趋于滞后,进而导致各种危险因素充斥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环顾当今世界,自然生态严重失衡,经济秩序异常紊乱,经济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现象日趋猖獗,楼房坍塌、桥梁垮塌、飞机坠毁等等各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危险事故频见报端。繁华而忙碌的社会生活的背后,蕴涵着重重危机。而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主办的"2003年夏季国际学术大会",以"危险社会与刑事法"为大主题,着力探讨"科学技术与刑事法"、
3、"组织犯罪与刑事法"、"经济与刑事法"以及"人权与刑事法"等领域的问题,可谓紧密契合了人类社会的生存背景和现实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急剧发展而衍生的网络犯罪,无疑亦为社会诸多现实危险中的重要因素。限于篇幅,本文仅向与会的韩国及其他国家的同仁们介绍中国的网络犯罪与刑事立法问题。二、中国网络犯罪现状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中国从1995年开始接受因特网入网申请以来,经过数年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走入千家万户,广泛应用在生产、服务、生
4、活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计算机总数为1254万台,其中专线上网计算机数为234万台,拨号上网计算机数为1020万台。中国上网用户人数约3370万人,其中专线上网的用户人数为672万,拨号上网的用户人数为2133万,同时使用专线与拨号的用户人数为565万。除计算机外同时使用其他设备(移动终端、信息家电)上网的用户人数为118万。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3年1
5、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最近统计,现在中国上网的计算机总数已增加到2083万台,其中专线上网的计算机有403万台,拨号上网的计算机数量为1480万台。中国上网用户人数约5910万人,其中专线上网的用户人数达2023万,拨号上网的用户人数猛增到4080万。中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上网用户人数的增幅位居世界前列。计算机网络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使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滋生蔓延,愈演愈烈。(一)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争论尽管网络犯罪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却
6、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概念还是刑法学概念9最初的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是基于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现象。网络犯罪是社会上存在的诸多特殊犯罪形态之一,因此,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其后,中国有学者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网络犯罪也可以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进行使用,其理由是,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285条和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下,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因此,刑法意义上所使用的网络犯罪
7、一词,实际是指这两个罪名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网络的出现,基于网络而实施的传统性犯罪对中国刑法的制定和具体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在性质和数量上影响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危害结果及其法律后果。因此,从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将这些犯罪作为一类罪行进行研究,以发掘其共性,合理组织对此类犯罪的反应。我们赞同这样的看法。2.网络犯罪是工具犯还是对象犯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还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争论源于计算机犯罪的工具犯与对象犯之争。从网络犯罪的共性出发,
8、我们认为,对网络犯罪应当进行广义上的界定,即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为犯罪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空间的行为。网络作为维系社会及社会公众的一种手段,其价值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1)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价值;(2)网络所维系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3)网络对社会发展的价值。由此出发,仅从网络工具犯或网络对象犯两个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考察显然有失偏差。网络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生活现象,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比较全面的调整。这种调整既体现在国家对网络运行的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对网络自身的保护上,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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