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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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犯罪刑事立法论文摘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只有建设生态文明之路才能为未来世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然而,面对日益猖獗的环境犯罪,亟需完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自然资源是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然环境有其承载能力,不能盲目、过度地开发利用。根据2017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出现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臭氧层破坏、酸雨、雾霾、沙尘暴等现象。目前在我国破坏环境的主要原因是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自己,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遏

2、制环境犯罪,保护人类的绿色家园。一、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现状及分析4学海无涯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3种污染环境的犯罪和12种破坏资源罪名。我国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虽然比较全面,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一)对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分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条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个修改体现了刑法对本罪从原来的人类中心主义理念转变为生态保护理念。因此,对本罪的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是由原来的重大

3、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来,仍然应当是结果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而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因此本罪应当是行为犯。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修改之前,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方面的损害。也就是说当时本罪以结果犯为本位。而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危害结果的表述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而且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至第七项都是行为,而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污染环境罪从原来关注行为对人的利益的侵害转变为更加关注环境权益。因此笔

4、者认为,污染环境罪应当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了修改之后,对本罪的主观方面在理论上出现了争议。通说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说认为,因为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刑法分则中大多数过失犯罪的刑罚幅度相同。若认为污染环境罪为故意犯罪则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那么,对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则依照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罪名如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而上述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并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侧重于对人利益的保护。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没有体现对环境权

5、益的保护,没有引起行为人对环境与资源的重视。而保护自然生态,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二)破坏水资源、污染空气的犯罪没有专门的罪名。目前对于破坏水资源、污染空气的犯罪,一般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是环保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一些国家曾经受雾霾困扰,例如上世纪40年代美国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日本的四日市哮喘事件;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等等。上述雾霾事件致使人民患病,严重的导致人们在短期内大量死亡。由此,这些国家积极立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最终远离了雾霾的困扰。目前,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

6、和做法,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严重后果。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水资源污染可引发多种疾病,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我国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果不及时遏制这种局面,那么将会严重影响后代子孙的生存质量。然而在我国刑法中对破坏水资源犯罪没有专门的罪名,没有体现对水资源的专门保护。2018•11(下)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一共有15个罪名,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是结果犯。例如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4学海无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

7、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资源毁坏,都有着长期的潜伏性,不易显现。但若出现危害后果,往往不可逆转,将致使公民的人身、公私财产遭受损害,且环境难以修复。此外,由于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往往并不是在短期内显现,因此难以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无法惩治环境犯罪。因此将这类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有很多弊端。(三)罚金刑的数额标准不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的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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