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amp#183;沉默权&amp#183;实验取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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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讯逼供·沉默权·实验取证刑讯逼供是一个世界性的法津问题。在现代中国,它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客观现实存在,以至于1997年中国新刑法不得不把它作为一个罪名确立了下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很复杂的和很多元的原因,它既有其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也有其现实、制度、政策等因素,不是一个单一的因素所能予以说明的。本文想通过对一起有关“实验取证”和“刑讯逼供”激烈交锋的典型案例介绍和分析,从“沉默权”及“实验取证”的角度探讨一下防止和禁止刑讯逼供的路径。因此,全文第一部分,我……     一、一场“实验取证”与“刑讯逼供”的交锋  

2、  (一)背景  2000年6月14日下午,安徽滁洲火车站。  31岁的周萍再次登上了开往山东的火车。6个小时之后,火车抵达兖州站。下车,出站,再坐一个小时的公共汽车,赶往目的地——济宁。这已是她第22次赶往济宁。  自从去年8月11日,得知丈夫涉嫌盗窃被拘留,尔后又莫名其妙死去的消息后,从没出过远门的她就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往返于滁洲、济宁和曲阜间,寻求丈夫死亡的真正原因。  周萍一直认为,丈夫黄公元的死和曲阜公安局刑警的刑讯逼供有关。这一念头的萌生是因为她在丈夫的尸体上看到了大量电警棍电击后流下的痕迹。曲阜公安局解释

3、,使用电警棍是因为黄公元在审讯中逃跑,但公安局的一些异常的举动却让周萍觉得他们的心虚和回避。  “去年8月11日,曲阜3名公安人员(后查明,这3名刑警就是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陈新国、徐恒邦、丰宗祥)来到滁洲,通知我们带钱去赎人。我问他们黄公元犯了什么罪,他们也不说,只是让我带3万元去。我问他们3万元够不够,于是他们又说那还是带10万吧。”周萍回忆道。  “可是,我们8月14日到了曲阜,他们又不让我们见人,只是让我们给关在看守所的黄公元送去500元钱。8月24日,我们带着律师又去时,那3名公安就不再和我见面了,换成了一

4、个主管刑事的王副局长接待我们。”周萍说,而这位王副局长见面后,只同他们聊家常,丝毫不提黄公元的事。最后,在律师一再要求和黄公元见面的情况下,王副局长才不得不告诉他们,黄因病重,已被送至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  周萍和律师随即赶到了医院。两名警察守着的监护室一副戒备森严的模样。周萍赶到医院后不久,医院就下了病危通知书。周萍很纳闷,丈夫身体一向很结实,怎么会一下子就垮了?是什么原因导致黄公元的功能衰竭?满身的伤痕是怎么回事?然而,没有人回答她的疑问。  8月31日下午,黄公元终因全身多数器官感染、功能衰竭离开了人世。同日

5、,满怀悲痛和疑问的周萍走进了济宁市检察院,请求该院渎职犯罪侦察局的检察官对黄公元的死亡真相予以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之后,济宁市检察院以陈新国、徐恒邦、丰宗祥涉嫌“故意杀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0年6月14日,周萍第22次赶赴济宁,就是参加法院对此案的第一次审理。7  这是一次尝试,尝试的结果是想证明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沉默权是否有存在的可能。  这也是一种挑战。长久以来形成的执法观念难以轻易逾越,传统的侦查手段和证据制度更是一下子难以改弦更张。  尝试和挑战都集中在了一个看似寻常的案件中,交手的双

6、方恰恰又都是熟悉法律的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刑警。暗地里的较劲和法庭上的舌枪唇战,让人不禁眼花缭乱。    (二)法庭上的交锋  “审判长,3名被告为了寻求破案线索,长时间对被害人采用固体定位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因伤势过重而引发全身多数器官感染、功能衰竭而死。根据我国《刑法》,我们认为3名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对,事实上,死者黄公元在审讯过程中逃跑,3名被告才被迫使用警械。”检察官的话刚落,被告的辩护律师立即予以反击。“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事实真相。身为警察,在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形下使用警械是合理又合法的。”

7、  “我们有侦查实验的科学鉴定,可以证明被害人黄公元没有逃跑的可能。”  “请问公诉人,侦查实验中的实验者是不是黄公元?实验用的工具是不是案发现场的工具?既然都不是,在一切事情都不具有特定性的条件下做的试验,它的结果怎么能说明问题?!”  “审判长,侦查实验中所用的电警棍、手铐、联椅和案发现场的工具,都来自同样的生产厂家,型号、性能一致。实验者的身高、体重也和被害人黄公元相似。因此,侦查实验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可信性。”检察官从容不迫的回应着辩护律师的咄咄逼人的追问,似乎对对方如此早有预料。“侦查实验的科学鉴定结果,可以

8、和证人、证言、尸检等物证、言证、书证相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明。希望法庭能作为证据予以采用。”  “审判长,依照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侦查实验的结果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但是,刑诉法也没有规定侦查实验的结果不能作为直接证据。”  “侦查实验只是一种推测方法,只是一种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而已,并不具备证据的性质。”  “但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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